云南曲靖市羅平縣某單位一副局長在一次飯局后,被朋友送回所住小區(qū)在自己家車內死亡。其妻子將曲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認定工傷。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宣威市人民法院15日發(fā)布全市法院國家憲法日集中宣傳暨典型案例稱,這名副局長之妻的訴求被法院駁回。
李某林生前系羅平縣某單位副局長,分管綜合科、法制室,負責信訪、維穩(wěn)等工作。2014年3月10日,該局實施《關于城區(qū)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及違法違章建設集中整治行動實施方案》,李某林擔任違法違章建設整治組組長。
2014年3月11日l8時許,李某林與黃某勇等五人在羅平縣一家餐館用餐,餐后被他人駕車送回到李某林家居住的小區(qū)門口。當晚11時許,李某林的妻子楊某發(fā)現李某林在自己家車內死亡。同年3月12日,羅平縣人民醫(yī)院出具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其死亡原因為:“心臟猝死、腦出血”。
2014年3月13日,羅平縣監(jiān)察局成立調查組,對李某林等五人3月11晚餐用餐性質進行調查,并形成調查報告,認定2014年3月11日晚,應黃某勇的約請,李某林等參與的晚餐用餐性質屬于私人活動,非公務用餐。
2014年6月20日,原告楊某向被告曲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14年8月20日,被告曲靖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對李某林2014年3月11日晚餐后死亡的后果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對決定書不服,楊某向曲靖市麒麟區(qū)法院起訴被駁回,遂向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曲靖中院裁定,維持原判。
出席發(fā)布會的宣威市人民法院副院長呂朝德表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中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是前提條件,工作原因是核心,凡沒有證據證實事故傷害是由于工作原因引起的不能認定為工傷。李某林與黃某勇、周某謀、方某剛、蔣某輝五人在羅平縣一家餐館用餐,屬于私人活動,非公務用餐,其死亡原因并無確切的證據證實是突發(fā)疾病死亡,也沒有證據證實屬工作原因導致的傷亡。應當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呂朝德認為,本案是因飲酒引發(fā)的行政案件。在公務接待、私人宴請或者家庭聚會中飲酒是工作生活中一普遍現象,同時因酗酒、過量飲酒引發(fā)的糾紛層出不窮,在基層尤為突出。飲酒是一種文化,更是一種修養(yǎng),處理不當不僅傷害身體,也損害形象。本案典型意義在于要警示公務人員嚴以修身、嚴以律己,堅持勤儉節(jié)約,杜絕鋪張浪費等歪風邪氣,堅持高尚情趣,整治庸懶散奢等不良風氣。
當日,曲靖市法院共發(fā)布了7個典型案例,包括合同糾紛案、勞動爭議、民間借貸糾紛等典型案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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