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瑣事對姐姐心生不滿,陳某選擇用鑰匙劃傷姐姐的愛車。昨日,城關區(qū)法院公布該案一審判決,男子陳某構(gòu)成故意損壞財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陳某因家庭瑣事對其姐不滿,于2014年12月23日凌晨2時27分許,在城關區(qū)和政東街仁恒國際西門停車場,趁無人之際,用隨身攜帶的鑰匙將姐姐停放在此的車牌號碼為甘A***89紅色寶馬X6越野車劃傷,該車修復費用5600元。
2015年1月1日凌晨1時15分許,同樣在仁恒國際西門停車場,陳某再次將其姐姐的寶馬X6劃傷,修復費用5320元。
城關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陳某無視國法,故意毀壞公民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故意毀壞財物罪。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財產(chǎn)權利不受侵犯,懲罰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人陳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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