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鄭州一在校大學生閆某,放暑假和朋友王某掏鳥窩抓了16只鳥出售,因涉嫌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二人分別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款。記者獲悉,河南省高院已經(jīng)介入此案,對其判決正在進行專題研究。
此案一經(jīng)媒體披露,就引發(fā)公眾熱議,新浪網(wǎng)發(fā)起的“大學生抓16只鳥獲刑10年半,你認為量刑適當嗎?”的民意調(diào)查,截止到12月3日13點,有超過77%的網(wǎng)友認為量刑過重。那么,輿論指責的到底有無道理呢?
這事還得回到法律上來。抓一般的鳥16只當然犯不著判這么重的刑,但是,閆某抓的可不是一般的鳥,警方調(diào)查稱,16只鳥都是燕隼,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這可就不是鬧著玩的了。當然,如果閆某在抓鳥時,不知道是燕隼,以為是普通的鳥,那也是情有可原。但是,辦案檢察官指出,被告人閆某是“河南鷹獵興趣交流群”的一員,曾網(wǎng)上非法收購1只鳳頭鷹轉手出售;被告人在網(wǎng)上兜售時特意標注信息為“阿穆爾隼”。至于有人說他可能不知道,燕隼屬于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那不是不構成犯罪的理由,因為,法律認識錯誤不能成為逃脫罪行的理由,國家關于野生動物保護的規(guī)定出臺后,就推定每個人應該學習和知道這些規(guī)定。
那么,根據(jù)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隼(所有類)10只以上的,屬于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閆某和王某一共抓捕和出售了16只燕隼,因此,對他們判處10年半和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款,也根本談不上過重。
當然,有人說,有些大貪官貪污成千萬上億元,也就判處十幾年有期徒刑,閆某、王某抓了16只鳥就判刑這么重,這明顯不公平。其實,這是對動物保護意識的淡薄,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對自然的破壞同樣是很大的,而且,兩者涉及的罪名也是不同的,不能簡單地以腐敗分子負的刑事責任來類比。即便是這兩個罪名在量刑上有所不公,也是立法造成的,應當修改法律而不是指責司法不公。
不過,考慮到這二人是在校大學生,他們沒有到特定的自然保護區(qū)抓燕隼,而是在自家屋前院后抓的燕隼,他們抓的也是燕隼的幼鳥而不是成年鳥?;谝陨戏N種情節(jié),河南省高院如果再審此案,可以依據(jù)《刑法》中“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guī)定的減輕處罰情節(jié),但是根據(jù)案件的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報最高法院批準給此兩人減輕處罰,以“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給這兩個小年輕一個出路。但是,此案給人們以最深刻的教訓是,要認真學習野生動物保護相關規(guī)定,千萬別以為抓幾只鳥沒有什么事,說不準就因此而入了牢房,法律不會原諒你的“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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