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海南省憲法宣誓制度實施辦法》(下稱《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屆時,全省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法院、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正式就職時都將公開向憲法宣誓。
本著確保憲法宣誓活動的嚴肅性,同時又便于操作的原則,《辦法》結(jié)合海南實際,將納入宣誓范圍的各級各類國家工作人員宣誓的組織工作,分三種情形作出規(guī)定: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一般由本級人大會議主席團負責組織。大會選出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待上一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宣誓。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宣誓儀式,根據(jù)不同情況,分別由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組織。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分別由任命機關(guān)組織進行憲法宣誓。
辦法對宣誓儀式的基本要素作出統(tǒng)一規(guī)范,規(guī)定宣誓人宣誓時要右手舉拳、宣誓場所要懸掛國旗或者國徽、宣誓人要著正裝或者制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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