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重大貪污賄賂案件,對原馬鋼第二煉鐵總廠廠長汪保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中院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被告人汪保平在擔任馬鞍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煉鐵總廠廠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及伙同他人侵吞鋼材和技術服務費共計價值人民幣24819911.26元,其中汪保平個人實得5756853.9元。
2006年至2013年底,被告人汪保平在擔任馬鋼公司二鐵總廠廠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廢鋼渣再利用、水渣系統(tǒng)設備保產、干渣清理保產、耐火材料供應等業(yè)務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相關業(yè)務單位承攬人員賄送的現(xiàn)金、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2131000元。
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保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單獨或伙同他人侵吞國有資產價值人民幣24819911.26元,其個人實得人民幣5756853.9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汪保平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相關業(yè)務單位人員給予的現(xiàn)金、購物卡共計價值人民幣2131000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又構成受賄罪。汪保平在偵查機關查辦其受賄案件時,主動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其貪污的罪行,以自首論,依法可對其貪污罪予以從輕處罰。其無犯罪前科,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受賄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自愿認罪、悔罪,案發(fā)后其親屬代為退繳部分贓款人民幣1665000元,可酌情對其貪污罪、受賄罪從輕處罰。
市中院以被告人汪保平犯貪污罪,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三十萬元。并對犯罪所得予以追繳。
宣判后汪保平表示服判不上訴,11月23日該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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