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最高人民法院通報了30起涉“家事”典型案例,其中,夫妻離婚時一方有出軌行為,另一方申請精神損害賠償獲法院支持。
通報會上,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據(jù)不完全統(tǒng)計,2013年至2015年10月底,全國法院審結婚姻家庭糾紛案件近400萬件,且逐漸呈現(xiàn)出案件增幅快、適用法律難、審理難度大的特點。
據(jù)統(tǒng)計,近三年來,全國法院審結的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以河北、河南、江蘇、山東等省份案件量居多。
在昨日發(fā)布的30起案例中,離婚糾紛以及離婚引發(fā)的財產糾紛、老人贍養(yǎng)、子女撫養(yǎng)占了大多數(shù)。其中,贍養(yǎng)和撫養(yǎng)問題占比最高,超過一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長朱春濤會上介紹,北京法院審理的家事案件主要有以下特點。一是數(shù)量大。家事案件是北京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約占全部案件的9%,占傳統(tǒng)民事案件的20%。以2014年為例,受理一審家事案件38619件,其中離婚案件約占全部民事案件的一半左右。二是對立性強。家事案件中當事人爭奪的焦點是子女、房產,情緒對抗激烈,平復矛盾難度大。三是新情況新問題多。
案例
離婚后查出前夫離婚前出軌仍獲精神賠償
河南一例案件顯示,夫妻一方在離婚時女方未發(fā)現(xiàn)男方有出軌行為,而離婚后女方發(fā)現(xiàn)男方在與其婚姻期間有出軌行為,起訴索要精神損害補償,獲法院支持。
案例顯示,2003年原告周某與被告張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7月,張某提起與周某離婚之訴,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調解書主要內容為,雙方自愿離婚,張某一次性給付周某某人民幣38000元,雙方相互不再追究。而2013年5月,張某與案外某女生育一女。周某訴稱離婚后才發(fā)現(xiàn)此事,現(xiàn)起訴要求張某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3萬元。
河南省滑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條、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最高法《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被告張某在與原告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行為,并生育一女,導致離婚,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應當支持原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即判令被告張某給付原告周某精神損害賠償人民幣15000元。
法院認為,對婚姻不忠實,是難以容忍的不誠信,它不僅破壞了夫妻關系,拆散了家庭,也傷及無辜的子女,而且敗壞了社會風氣,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因此,離婚后發(fā)現(xiàn)被告在婚姻存續(xù)期間的出軌行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彰顯法律的公正和道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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