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yè)主們正在聽法官宣判
荊楚網跟蹤報道:
武漢高空拋物致女嬰傷殘案立案 父母起訴128戶居民
武漢高空拋物致女嬰傷殘案將于9月15日開庭
武漢高空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女嬰傷殘案開庭
11月10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小欣怡被小區(qū)不明高空拋擲物致傷殘責任糾紛一案在武漢市漢陽區(qū)法院公開宣判。最終,法院判決業(yè)主陳某、李某等80名被告(其中胡某、王某等5名持有涉案樓棟2套住房,蔡某、邱某等2名持有涉案樓棟3套住房)共補償何欣怡醫(y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39.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15時許,出生46天的女嬰何欣怡在漢陽區(qū)世紀龍城小區(qū)11棟2號房樓下南側曬太陽,被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何欣怡受傷后即被送往醫(yī)院進行救治。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協和法醫(yī)司法鑒定室鑒定,何欣怡殘疾程度目前評定為七級殘疾;后續(xù)治療費依據臨床實際發(fā)生為準;治療終結暫定為傷后二年;護理時間暫定為傷后二年;營養(yǎng)期暫定為傷后二年;患兒在生長發(fā)育中若出現與顱腦外傷相關的新的病情變化和新的鑒定資料,必要時需行補充鑒定。事發(fā)后,何欣怡共收到所在小區(qū)及社會各界捐款36.82萬元。法院依法認定何欣怡醫(y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39.5萬余元,并認為他人的捐助、救助并不能當然免除或減輕被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訴訟期間,何欣怡自愿撤回了對劉某、付某等8名被告(其中1人為4號房業(yè)主)的起訴,表示放棄相應的補償份額。法院依法予以照準,并在原告何欣怡因此次傷害損失的39.5萬余元中扣除上述8人應承擔的份額。法院根據公安機關的現場勘查情況和現場照片,結合生活經驗法則及常理認定,因有3號房的阻隔,4號房所處的方位不可能將水泥塊拋擲到事發(fā)地點,除非4號房使用人從頂層平臺拋擲水泥塊,但公安機關已排除了從頂層直接拋物的可能。因此,4號房業(yè)主對何欣怡的損害不應承擔補償責任。
對部分被告在庭審中主張事發(fā)時在上班、出差等不在場的抗辯,法院經查均不予認可。關于部分被告提交租房協議以證明其并非房屋實際使用人不應承擔責任的問題及部分自稱是租戶的人員到庭問題,法院經查對其要求免除責任的主張夜均不予認可。被告如在2014年11月20日傷害發(fā)生前確將房屋出租,可持相關證據向房屋實際使用人予以追償。
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之規(guī)定,由于該起傷害未找到實際侵權人,原告將可能加害的房屋所有權人作為被告并要求其承擔補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通常情況下業(yè)主與實際使用人是一致的,所有人一般對房屋享有占有、處分、使用、收益的權利,應當在使用期間對建筑物造成的損害承擔風險,對何欣怡的損失承擔相應份額的補償責任。
對在涉事樓棟有多套住房的被告應承擔責任的份額,法院認為,涉案小區(qū)11棟2單元2樓及以上1、2、3號房均有致害的可能和部分控制風險的能力,原告亦主張被告按戶承擔責任,該主張符合法律設定的初衷,故被告應按持有房屋的數額承擔補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涉案的128戶業(yè)主中,有31戶不用承擔責任。包括因原告撤訴而不用支付補償的8名被告在內,共有97戶業(yè)主需補償何欣怡醫(y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經濟損失39.5萬余元。其中,陳某、李某、張某等73名被告分別補償何欣怡因此次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4079.94元;胡某、王某等5名持有涉案樓棟2套住房的被告分別補償何欣怡因此次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8159.88元;蔡某、邱某等2名持有涉案樓棟3套住房的被告分別補償何欣怡因此次傷害造成的經濟損失12239.82元。
?
?
相關鏈接:
保姆過頭頂拋接女嬰 辯稱這樣孩子更容易入睡?
·凡注明來源為“??诰W”的所有文字、圖片、音視頻、美術設計等作品,版權均屬??诰W所有。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進行一切形式的下載、轉載或建立鏡像。
·凡注明為其它來源的信息,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
網絡內容從業(yè)人員違法違規(guī)行為舉報郵箱:jb66822333@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