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5月26日開庭審理原廣西柳州鋼鐵(集團)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梁景理等人貪污、受賄案。梁景理、朱傳賓等七名被告人和兩家被告單位,被公訴機關以受賄、貪污、挪用公款、挪用資金、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單位受賄、對單位行賄等罪名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梁景理與李某共謀,讓李某與所謂“北京公司”合作在香港設立公司,以該公司名義在美國采購焦煤后轉售給柳鋼集團下屬公司。其后,梁景理指使自己的兒媳宋某化名“何寧”,以“北京公司人員”身份與李某聯系,與李某赴香港成立茂雅公司。2012年至2013年間,李某以茂雅公司名義先后在美國訂購共14船焦煤轉售給柳鋼公司,經核算,茂雅公司已完成的共13船轉售焦煤業(yè)務可獲稅后純利潤共計1085.3萬美元,按事前約定應分給宋某的利潤為542.6萬美元,李某承諾交給梁景理的“柳鋼老干部出國費用”按比例核算應為113.9萬美元。
自2006年起,柳鋼集團有眾多職工通過職工持股會入股柳鋼集團關聯企業(yè)分紅獲利。2008年8月,因國資委有文件要求國企職工不得入股關聯企業(yè),柳鋼集團要求職工全部退股,而梁景理私下決定朱傳賓、林春英等35名干部職工以家屬等名義繼續(xù)持股分紅。2011年8月審計署進駐柳鋼集團審計后,梁景理怕問題暴露,讓上述人員將所獲分紅款退還給職工持股會,并承諾另想辦法補償。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間,梁景理在審核柳鋼集團各部門提交的工程獎勵、年薪發(fā)放名單表時,指使朱傳賓、林春英以工程獎勵、年薪名義從柳鋼集團套取公款共計563.5萬元人民幣分發(fā)給上述35名相關人員。
2009年8月,梁景理指使朱傳賓等人從職工持股會挪用2000萬元人民幣用于其個人炒股,致使職工持股會無足夠資金繳納稅費。2010年4月,梁景理指使朱傳賓等人從柳鋼下屬集體企業(yè)柳州古亭山程順工貿有限公司挪用公款2000萬元人民幣用于職工持股會繳納稅費。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梁景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款項,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和公款歸個人使用,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一人犯數罪,應當分別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數罪并罰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他六名被告人、兩被告單位分別以其所犯罪責追究相對應刑事責任。
鑒于案情重大,庭審預計兩天時間,法院將擇期對該案進行宣判。
1954年出生的梁景理,18歲進入柳鋼集團工作。從柳鋼集團公司中板分廠副廠長成長為集團公司的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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