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貴州法院官方網(wǎng)站消息,4月21日,貴州高院作出再審決定,對楊明故意殺人案立案再審。
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楊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貴州高院于1998年3月作出二審裁定,維持原審判決。楊明在服刑期間一直申訴不停。該案經(jīng)貴州高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決定由貴州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再審,再審期間不停止原裁判的執(zhí)行。
4月23日,貴州高院已將再審決定書送達楊明本人。
(原標題:貴州高院將對楊明故意殺人案再審 17年前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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