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租房制毒 販賣到深圳
2010年8月26日,公安部門接群眾報警稱,順慶區(qū)勞動巷有一家住戶冒煙,公安民警趕赴現(xiàn)場,發(fā)現(xiàn)冒煙的住戶是7樓一房間,公安人員進入該房間將租住在此的被告人楊大健抓獲,當場查獲冰毒239.33克,含甲基苯丙胺的褐色液體917.21克,褐色糊狀物2885.87克以及大量制毒工具,并將前來購買冰毒的吳紅軍(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抓獲。
據(jù)了解,2009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楊大健與師仕忠(另案被告人,已判刑)共同出資,伙同被告人劉國鳳(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和師恩(另案處理)在蓬安縣碧溪鄉(xiāng)大鑼山村楊大虎的房子里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0年3月的一天,鄭文中(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聯(lián)系購買毒品,楊大健在楊大虎的家中制造出700克甲基苯丙胺,交由他人運送到廣東省深圳市交給鄭文中。楊大健收到部分毒資后,在該窩點又制造出900克甲基苯丙胺。同年5月份,楊大健又將1100克左右的甲基苯丙胺送往深圳市交給鄭文中。
2010年8月21日,吳紅軍打電話給楊大健要求購買冰毒。楊大健攜帶一包毒品在蓬安縣碧溪鄉(xiāng)路邊交給吳紅軍,并約定第二日再交付一包毒品。當晚楊大健在其租住的勞動巷7樓房間內(nèi)制造毒品。8月23日上午,吳紅軍到楊大健租房處取走毒品。之后,吳紅軍購買的1500多克毒品販賣。
南充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楊大健犯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宣判后,楊大健提出上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經(jīng)依法開庭審理后維持對原審被告人楊大健的判決,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復(fù)核認為,被告人楊大健違反國家毒品管理規(guī)定,制造甲基苯丙胺并予以販賣,其行為構(gòu)成販賣、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楊大健不僅單獨或伙同他人制造大量毒品,還將制造的毒品大量販賣,系罪責(zé)最為嚴重的主犯,社會危害性極大,所犯罪罪行極其嚴重,應(yīng)依法懲處。依照相關(guān)規(guī)定,核準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以販賣、制造毒品罪判處原審被告人楊大健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的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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