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家屬12月25日向澎湃新聞透露,念斌及其律師當天下午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福州中院賠償念斌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醫(yī)療費、精神損失費及其他物質(zhì)損失等共計人民幣15321605.15 元,同時要求在《人民日報》、《東方早報》、《海峽都市報》等媒體公開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念斌的姐姐念建蘭介紹,25日下午,念斌及其律師到福州中院正式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向福州中院立案庭法官遞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念斌出獄后的醫(yī)療病歷及無罪判決、釋放證明等材料。
念建蘭告訴澎湃新聞,福州中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員接帶他們之后,一度拖延近兩個小時,“他們解釋說,賠償主體還不能確定,福建高院和福州中院都曾判念斌死刑,需要向領(lǐng)導請示”。最終,福州中院接受了念斌遞交的材料。
2014年8月22日,被羈押在看守所8年的念斌無罪獲釋。在該案審理中,福州中院曾3次判處念斌死刑,福建省高院也有一次維持對念斌的死刑判決。
念斌無罪獲釋至今已有4個月,念建蘭說,現(xiàn)在提出賠償請求是做了充分的準備。以下為念斌提交的賠償申請書全文:
國家賠償申請書
賠償請求人:念斌,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縣澳前鎮(zhèn)澳前村澳前54-1號,個體經(jīng)營者,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06年8月9日被平潭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平潭縣檢察院批準逮捕,2014年8月22日,經(jīng)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其無罪,當庭釋放,本案終審判決(2012)閩刑終字第10號判決生效。
賠償義務機關(guān):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由:二審無罪賠償、違法使用警械賠償
賠償請求:
1、在《人民日報》、《東方早報》、《海峽都市報》、新華網(wǎng)等媒體公開向請求人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2、賠償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589025.15元;
3、賠償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誤工費100萬元;
4、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共計1047580元;
5、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萬元(包括請求人被四次判決死刑的精神撫慰金500萬,父母雙親因這起冤案致死的精神撫慰金500萬);
6、賠償八年申冤的費用支出計100萬元(包括為購買實驗鼠藥前往安徽、河南、武漢、南京、宜昌等地的交通費、住宿費;辯護律師50余次來閩調(diào)查取證的交通費、住宿費;10次開庭審理的辯護律師、鑒定專家交通費、住宿費;前往香港求助鑒定專家的交通費、住宿費;八年來親屬前往北京控告、申訴30次的交通費、住宿費;控告申訴材料的打印、復印、郵寄費等);
7、賠償請求人住所被砸毀的損失50萬元;
8、賠償申請人家屬八年租房費用38.5萬元;
9、賠償申請人的姐姐念建蘭申冤八年的誤工費60萬;
10、賠償申請人的兒子的心理治療費用20萬。
以上各項共計人民幣15321605.15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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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與理由:
賠償請求人念斌因涉嫌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自2006年8月9日以來被刑事拘留、批準逮捕、審查起訴、四次被賠償義務機關(guān)宣告死刑,直到2014年8月22日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宣判無罪當庭釋放,歷時2935天,鬼門關(guān)前來回數(shù)次,令請求人橫遭厄運、家破人亡、生不如死。
八年來一次次的庭審已經(jīng)充分揭露出,公安機關(guān)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嚴重職務犯罪,除了對請求人進行殘酷的刑訊逼供迫使請求人“供認”完全不存在的投毒罪行及經(jīng)過,更為了破案立功,為了將錯就錯把請求人當作真兇完成審判,他們不惜隱匿證據(jù)、偽造證據(jù),欺騙、誤導司法鑒定機構(gòu)及檢法機關(guān),導致該案不僅久拖不決,請求人有冤難申,更使得案件破案時機完全錯過,真兇難以歸案,死者永難瞑目。更令公安機關(guān)及司法機關(guān)的公正性及公信力大受損害。
辦理該案的檢察機關(guān)及兩級法院,特別是福州市中級法院,無法堅守法律底線,對公安機關(guān)明顯的證據(jù)漏洞視而不見、對請求人及辯護律師一年年對于刑訊逼供及證據(jù)造假的血淚控訴充耳不聞,罔顧證據(jù)和良知,一次次地炮制令請求人蒙冤的錯誤判決。福州市中級法院,更是在上級法院一次又一次地將案件發(fā)回之后,在沒有任何新證據(jù)的情況下重復做出死刑判決,必欲置請求人于死地而后快,肆意踐踏法律尊嚴和上級法院審級監(jiān)督,已與故意犯罪無異。
因此冤案,請求人被作為死刑犯在看守所煎熬八年。這八年間,因為一次一次的死刑判決,請求人幾乎始終都被戴著工字銬,短短的鐵鏈將沉重的手銬腳鐐相連,令請求人身軀無法伸展,年僅38歲就已患上常人60歲才會患的不可逆轉(zhuǎn)的“脊柱鈣化”病;因看守所嚴格控制人的日常行動,使請求人前列腺病變嚴重;徹夜失眠,心臟功能衰退。今日雖獲自由,但八年煉獄的摧殘,已令請求人幾成廢人一個。獲釋后,經(jīng)醫(yī)院診斷,請求人身患肌肉萎縮、反流性食管炎、失眠、偏頭痛、前列腺肥大、肝內(nèi)膽管結(jié)石、膽囊多發(fā)息肉、腰椎間隙狹窄、胃潰瘍、淺表性胃炎,以及嚴重的創(chuàng)傷性應激精神障礙、抑郁癥。而被抓之前為出國打工進行的醫(yī)院體檢,顯示請求人身體非常健康。
身體上的巨大痛楚,卻不及精神折磨之萬一。八年來,每日被鎖囚室難見天日,看著這司法機器一次次在請求人身上碾來碾去,卻不肯透出一點希望的光亮。命運一次次地肆意捉弄,好不容易等到高院發(fā)回重審,很快冰冷的重審死刑判決就又將請求人重新推下懸崖。這種非人的折磨,請求人竟然經(jīng)受了四次!其身心的折磨沒有經(jīng)歷 人無法想象。辯護律師一次次的會見,雖然難掩憤怒與無奈,卻總是鼓勵請求人堅持。也令請求人明白,不能活著堅持下去,就必將世世代代含冤受辱,連自己的家人都要承受罵名。想想為了給自己伸冤而犧牲自己人生的姐姐艱難地支撐八年,想想自己年幼的兒子未及享受多少父愛就莫名變成了“殺人犯的兒子”而人生之路陡變,想想苦盼兒子回家卻含憤離世的摯愛雙親,請求人八年來始終想不明白的是:我這一個小老百姓究竟是造了什么孽了竟要蒙此驚天之冤?
獲得自由之后,堂堂司法機關(guān)的生效無罪判決并不能還給請求人一個正常的生活。請求人的身心已經(jīng)崩潰,身體多種疾病,精神嚴重創(chuàng)傷,需要漫長而艱難的治療。年幼的孩子也難以抹去多年來流言及歧視形成的陰影,需要系統(tǒng)專業(yè)的心理治療。
受公安機關(guān)誤導的死者家屬砸壞了請求人家的祖屋,令全家人無家可歸,在外租房居住八年。而今依然有意視請求人為仇敵(或許這要比追尋真兇要容易得多吧),使得請求人依然有家難回。
請求人依據(jù)《國家賠償法》提出上述請求,并有各醫(yī)療機構(gòu)的診斷證明等證據(jù)作為支持。這些數(shù)額,對于八年前的小商販念斌而言是個天文數(shù)字,但對于今天劫后余生的念斌而言,它不值一提,不能彌補請求人所受傷害哪怕萬一。但是,要求國家賠償,只是念斌的第一步。對于福州中院及司法機關(guān)而言,給予國家賠償也只是第一步,主動認真追責及制度改革以避免新的冤案產(chǎn)生,應該是你們責無旁貸的使命。(一號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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