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春生活照。
景春妻子向記者展示景春為學習法律購置的大量書籍。
昨天下午,吉林市中院在磐石市法院就景春敲詐勒索案二審宣判,維持一審判決。60歲的被告人景春罪名是敲詐政府,他的10年牢獄生活自此開始。
1996年,因鄰里糾紛,景春的鄰居以故意傷害罪名將其訴至磐石市法院,法院隨后判其1年刑期。2007年,該案被糾正,法院改判其無罪。此前,法院已以錯捕名義向其支付國家賠償金3000元,并一次性補償8萬元。
景春之后申請國賠,以錯判名義索賠106萬元。7年來,申訴先后被三級法院駁回,但景春堅持申訴,并不斷上訪。2011年開始,景春先后5次從地方鎮(zhèn)政府拿到了2.7萬元“息訪費”,他稱這些錢是鎮(zhèn)政府給他的生活補助。今年7月,磐石市法院一審判處景春10年有期徒刑,認定其106萬元國家賠償申請為敲詐未遂,上述2.7萬元為敲詐既遂。
身陷冤案得以昭雪
吉林省磐石市石嘴鎮(zhèn)永寧村村民景春,是名老上訪戶。
景春上訪,是因一樁18年前的舊案。1996年9月6日,磐石市永寧村。因兩家小孩打架,鄰居呂鋒找上門,與景春廝打后雙雙掛彩,呂鋒因索要賠償一事將景春告到磐石市法院。1997年5月28日,磐石市法院的法警將景春逮捕,當年6月2日,景春收到一份一審的刑事判決,他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景春表示,這份“(1997)磐法刑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落款日期為1997年5月4日,但事實上,法院根本沒有正式開過庭,僅僅是進行了庭前談話。
此后,景春提出上訴。經(jīng)吉林市中院和省高院重新鑒定,呂鋒為輕微傷。1997年8月,吉林市中院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原判,將此案發(fā)回重審。9月,景春在羈押104天后取保候?qū)彙?/p>
1998年4月,呂鋒撤回自訴。5月8日,景春以法院(由法警執(zhí)行)錯捕為由申請國家賠償21萬元。5月26日,磐石市法院作出(1998)磐賠字第1號賠償決定,按羈押101天計算,賠償景春2559.34元。景春不服,向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申訴。
2001年11月,磐石市法院根據(jù)吉林市中院的賠償決定,支付3000元國家賠償金,考慮到景春生活困難等因素,一次性補償8萬元。此后的2005年,兩名相關(guān)辦案人也被追責。原磐石市法院助理審判員房貴臣因徇私枉法,被判刑3年、緩刑3年,法醫(yī)楊忠林因玩忽職守,被判刑2年、緩刑2年。
申請國賠頻討說法
此后,景春持續(xù)申訴和上訪。磐石市法院于2007年4月4日撤銷了原審判決,改判景春無罪。4月9日,景春以無罪判決為依據(jù),申請國家賠償,他要求撤銷原來的錯捕賠償決定,重新賠償他各項損失83萬元。這一申請,磐石市法院并未立案。
2008年2月19日,景春再次申請國賠,金額增至106萬余元,磐石市法院予以立案。
對于106萬余元的巨額賠償,景春妻子劉金艷表示,景春一共被羈押了104天,如果按天算肯定算不到106萬,但這一冤案對他們的家庭造成了深遠影響。劉金艷說,當年為避風頭,舉家遷出磐石,家里的兩畝菜地和價值3萬元的房子賤賣,只得了6000元。兩個兒子因家貧失學,分別是初中肄業(yè)和小學畢業(yè)?;诖耍肆b押104天的賠償外,景春夫婦還索賠名譽權(quán)損害30萬元、精神損害25萬元、上訪誤工費22萬、交通電話費等6萬元、孩子失學前程受損6萬元、財產(chǎn)損失10萬元,以及律師費等其他損失。
上述申請,接連被磐石市法院、吉林市中院和吉林省高院否決。
磐石市法院2008年4月11日駁回申請時認為,景春被羈押104天系錯捕,該院已支付賠償金3000元,并一次性補償8萬元。景春因同一事實及理由再次申請國家賠償,于法無據(jù)。
2008年7月14日,中院駁回其申請,維持磐石市法院的認定。2009年10月9日,省高院駁回申訴。
針對景春常年上訪,2010年7月22日,吉林市中院審委會經(jīng)研究,確認景春為“無理訪”。理由是:“景春被錯誤逮捕,已依法取得了賠償,又以被無罪判決為由再次申請國家賠償,按相關(guān)規(guī)定,不屬于國家賠償?shù)姆懂?,被中院、高院駁回,其上訪屬于無理訪,同意磐石法院處理意見?!?/p>
2010年11月16日,省高院復核景春國賠案,維持“無理訪”結(jié)論。
地方三級法院的結(jié)論,未能讓景春信服。2010年起,他開始頻繁進京,到國家信訪局和最高法院上訪申訴。
收錢息訪被控敲詐
景春頻繁進京,地方大有壓力。永寧村干部、石嘴鎮(zhèn)副鎮(zhèn)長于金鋒,后來成為景春的信訪包保負責人。
劉金艷轉(zhuǎn)述景春的話稱,于金鋒最初勸他別進京上訪,承諾會協(xié)調(diào)解決國賠問題。他陳述上訪艱難,列舉路費花銷。于稱,你這路費,政府給你補償,以生活困難名義補錢。按照雙方約定,景春收到補助金后寫下收據(jù),并保證近期不進京。
據(jù)劉金艷回憶,今年3月4日,景春接受了于金鋒送來的一筆1萬元現(xiàn)金,并寫下收條,“今收到石嘴鎮(zhèn)政府困難補助款1萬元”。
隨后,于金鋒向警方報案。3月6日,景春被抓。4月11日,景春被以涉嫌敲詐勒索提起公訴。指控有兩項:一是景春通過進京上訪給政府施壓,要求國家賠償106萬元;二是景春以進京上訪為要挾,敲詐石嘴鎮(zhèn)政府2.7萬元(石嘴鎮(zhèn)政府出具《證明》顯示,先后支付景春5筆共2.7萬元)。
案卷顯示,2011年7月5日,石嘴鎮(zhèn)政府與景春還簽訂過一份《關(guān)于景春同志上訪事宜的相關(guān)約定》。雙方約定:“一、景春本人同意,春節(jié)前不到中央(北京)、省等地相關(guān)部門上訪;二、景春本人同意,今后若到中央、省等地上訪,在臨出門前,事先告知我鎮(zhèn)負責同志;三、景春本人同意,今后若到中央省等地上訪,事先告知我鎮(zhèn)后,由我鎮(zhèn)委派專人領(lǐng)訪;四、景春本人同意,按約定內(nèi)容自覺規(guī)范上訪行為,我鎮(zhèn)負責其本人上訪費用?!钡@份協(xié)議只有景春的個人簽名,沒有鎮(zhèn)政府的蓋章。
卷宗中另有一份《錄音摘錄》,由磐石市公安局刑警大隊蓋章,落款3月5日。錄音顯示:先是于金鋒提議五千,景春說“太少”,于金鋒問“你看看給多少”,景春提議給“一個數(shù)”,于金鋒后來提議,某時間節(jié)點前后各給五千,景春則說,如果之后再給五千“我哪天走我不能告訴你”。
此外,于金鋒的證言顯示,景春赴京,鎮(zhèn)政府會出人出車接回,費用不少。后來約定,景春去北京之前得通知政府,政府迫于壓力,不得不拿錢安撫。
終審定罪將會申訴
6月10日,磐石市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此案,后于7月10日作出判決,認定景春構(gòu)成敲詐勒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在敲詐數(shù)額認定問題上,法院指出,景春敲詐“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中106萬余元為敲詐未遂、2.7萬元為既遂,將予以追繳。
宣判后,景春上訴。北京律師王甫、金宏偉介入,擔任二審辯護人。9月18日,吉林市中院派出法官前往磐石市法院對景春案進行二審。
二審中,景春堅稱無罪,稱其申請國家賠償和領(lǐng)息訪費都不違法,不構(gòu)成敲詐勒索。其辯護人王甫指出,景春申請國賠,對象是磐石市法院,但法院不該既是敲詐(未遂)的受害者,又是審案者。其次,向景春支付2.7萬元的是鎮(zhèn)政府,但任何組織或機構(gòu)都不具有人身權(quán)利,也不會在精神上被強制從而產(chǎn)生恐懼感和壓迫感,因此也不可能成為敲詐勒索的對象。
此外,王甫指出,景春再次提起國家賠償申請是他的權(quán)利,法院可支持,也可不支持,但不能剝奪這項權(quán)利。另外,上訪也是公民的正當合法權(quán)利,不管何種原因、有理沒理,都不構(gòu)成敲詐。如果上訪是沒道理的,政府可以不理睬;如果上訪擾亂社會秩序,可以對其教育。
經(jīng)過審理,法院于昨天對此案進行了終審宣判,駁回了景春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對于終審判決結(jié)果,景春情緒激動,當庭表示不服。景春家屬及其辯護人昨天表示,他們將向吉林省高院提出申訴。
記者了解到,景春并不是國內(nèi)第一個因“息訪費”被定敲詐的上訪者。據(jù)公開報道,山西臨縣馬繼文因“息訪費”涉嫌敲詐勒索案,馬繼文后來上訴,呂梁市中院裁定發(fā)回重審。2010年1月,臨縣法院重審維持原判,上訴后,中院再次發(fā)回重審。2010年6月,馬繼文被莫名送回家,此案不了了之,再無重審消息。
曾經(jīng)扭轉(zhuǎn)命運,從法院拿到一份無罪判決的農(nóng)民景春,能否復制成功之路,仍是個未知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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