謊稱自己是某集團總裁私生子,為了向父親證明自己而獨自在外經(jīng)商,只有小學文化的浙江衢州男子段某以生意周轉(zhuǎn)、替人擔保、疏通關(guān)系等理由,詐騙酒桌上認識的某公司董事長王某共計人民幣500余萬元用于賭博及揮霍。10月21日,記者從浙江衢州市柯城區(qū)人民法院獲,該院以詐騙罪一審判處段某有期徒刑14年,并處罰金150萬元。
2010年8月,王某在一次宴會中認識了段某,剛見面段某即聲稱自己是浙江某集團董事長之子吳某,因為宴會中王某的朋友一直稱呼段某為“吳總”,王某沒多作認定便相信了段某的身份。豈料1987年出生的段某當時雖然不過23歲,卻在2009年便因詐騙被依法判處徒刑9個月。
段某刑滿獲釋后,無所事事的他逐漸染上了在地下賭場高額賭博的惡習,并因賭博失利在外地欠下了170余萬元的高利貸。在被高利貸逼迫走投無路后,段某選擇潛逃回了家鄉(xiāng)衢州。
雖然飽受賭博之苦,段某卻依然不知悔改繼續(xù)混跡在衢州的地下賭場之中,為了借錢方便,段某還給自己編造出了一個新的“顯赫”身份,某集團董事長之子吳某。從此段某便頂著“吳某”的名頭開始了出手闊綽的生活,而段某大方的做派也很快就贏得了周圍人的信任,從此段某在別人的“引薦”中不斷參與衢州各種商人的聚會,一邊尋找著“目標”。
為了日后可能的生意往來,王某不僅在餐桌上主動與段某交談,還當場與段某交換了聯(lián)系方式。僅僅數(shù)日后,在高利貸主不斷催促中的段某就迫不及待聯(lián)系王某借錢30萬元,聲稱用于為手下的員工付工資,因為金額不大,王某沒多作考慮就將錢轉(zhuǎn)了過去。
王某的輕信進一步增長了段某的野心,從此段某在與王某的交往中進一步假稱自己是私生子,為了向父親證明自己而故意獨自在外經(jīng)商,并前后以生意周轉(zhuǎn)、替人擔保、疏通關(guān)系等理由于2010年至2013年間5次向王某借款或要錢。因為對段某的假身份深信不疑,又被段某“向家里借錢沒面子”的借口打動,于是王某在“哪怕吳某還不出錢,他父親也會幫著還錢”的錯覺中毫無顧慮地出借給段某人民幣508萬元,這些款項全部被段某用于賭博或償還因賭博欠下的高利貸。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段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被告人段某于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累犯,應從重處罰,鑒于段某歸案后如實供述所犯罪行,可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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