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時,鄭男在庭上解釋,是被害男子喝醉后不斷摸他胸部,甚至還伸手摸到他下體,以為對方示好才“愛撫”回報,絕對沒有性侵對方。但法官考量鄭嫌利用被害人酒醉趁機(jī)猥褻,不但破壞人際信任關(guān)系,更妨害被害人性自主權(quán),使被害人身心受辱。因此在14日依乘機(jī)猥褻罪,判處鄭男10個月有期徒刑。至于他另被控性侵部分,現(xiàn)在則由新北地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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