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兩男子去他人家中,挖掘已約定出售的花梨木樹根,意外挖出一袋花梨木,臨時起貪念,占為己有。近日,東方法院以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4000元;被告人盧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2年,并處罰金3000元。
去年10月25日下午,郭某與陳某經(jīng)他人介紹,郭某以800元的價格購買陳某老宅里的花梨樹頭。而后,郭某帶上盧某,前去東方市八所鎮(zhèn)陳某老宅前空地挖掘已約定出售的黃花梨木樹根,不料意外挖出一塑料袋花梨木。郭某讓盧某將該袋花梨木送到他家,自己繼續(xù)挖樹根。盧某在送花梨木的路上,從袋子里拿出四塊藏在路邊草叢中,事后帶回自己家,其余則送至郭某家。
盧某走后,郭某又單獨挖出一件黃花梨根雕,并帶回家中。10月30日下午,陳某回老宅準(zhǔn)備將埋在地里的花梨木挖出時發(fā)現(xiàn)被盜。經(jīng)東方市價格認(rèn)證中心鑒定,上述被盜的八塊花梨木共34.5斤,價值4.14萬元,其中郭某單獨挖出運回的一塊花梨木重16斤,價值1.92萬元。
東方法院經(jīng)審理認(rèn)為,被告人郭某、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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