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寧一男子搶劫便利店錢財?shù)檬趾?,在店門口被群眾制服扭送公安機關。7月11日,記者獲悉,萬寧法院公開審理了這一起搶劫犯罪案件,判決被告人卓某武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2014年1月20日18時許,被告人卓某武竄到萬寧市興隆植物園路口鐘某庭、曾某蘭夫婦經(jīng)營的小賣店內(nèi),先毆打鐘某庭、曾某蘭夫婦致輕微傷,然后從該店桌子抽屜內(nèi)搶走人民幣164元并往外逃跑,當其跑到門口處時,被群眾抓獲送交公安機關。在調(diào)查中還發(fā)現(xiàn)被告人卓某武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于2013年11月30日刑滿釋放。
萬寧法院在公開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卓某武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搶劫他人財物,并致兩位被害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gòu)成搶劫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條文的規(guī)定,判決卓某武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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