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潛江市浩口鎮(zhèn)第三小學發(fā)生劫持事件,60歲男子張澤清潛入教室劫持教師和52名學生,威脅引爆自制炸彈,被警方擊斃,無其他人員傷亡。
單就處置而言,面對帶著刀具、汽油和自制起爆裝置進入小學教室的嫌犯,在情緒激動地往人質(zhì)身上潑汽油的情形下,警方的處置無疑是一次成功應(yīng)對公共安全危機的有效執(zhí)法。無論從哪方面判斷,嫌犯針對小學生人身安全的威脅都是令人后怕的,其人身危險性早已超出了一般的刑事犯罪。
整個事件中,我們見到了難能可貴的倫理和責任彰顯:先是語文老師秦開美主動替換學生做人質(zhì),隨后鎮(zhèn)黨委副書記王林華替換老師充當人質(zhì)。這兩番替換無需拔高過度解讀,但的確體現(xiàn)出教師和官員對自身職業(yè)倫理和責任的遵從:教室里,老師就是學生的監(jiān)護人,將學生從恐懼和危險中解救出來是教師的責任所系,這是對地震中教師棄學生于不顧的倫理失衡的矯正;而官員替換教師,則體現(xiàn)出在應(yīng)對公共安全危機時,官員對于作為普通公民的教師所負有的責任。
在社會矛盾沖突激烈的背景下,我們對此類個案的關(guān)注不能僅限于責任的彰顯,它帶給社會的警示是:在舒緩日益緊張的矛盾沖突上,我們除了采取迫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外,能夠提供什么機制?事件發(fā)生后,媒體都在深挖嫌犯為什么走上不歸路,其中固然有個人性格偏激的因素,但在多次上訪的過程中,即便其反映的問題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他的情緒與不滿,有時是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平臺進行及時、充分而有效的吸納的。
從目前來看,究竟是出獄后仇視社會的報復行為,還是因為與村支書有征地糾紛的偏執(zhí)之舉,還有待進一步的調(diào)查。但不能回避的是,當?shù)鼐狡鋵崒Υ耸掠幸欢ǖ念A(yù)防?!斑@事我們提前是有預(yù)防的”,今年4月底,當?shù)毓膊块T就已向各中小學及幼兒園下發(fā)過通知,要求加強安保。既然意識到嫌疑人對于公共安全尤其是校園安全的危險性,那么在這么長的時間里,政府部門為何不能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呢?難道真的不能將嫌疑人從不歸路上挽救過來?
紙上談兵是輕松的,實際的矛盾化解可能極為復雜困難。不過無論如何,一個生命的消逝,除了見證執(zhí)法的有效性之外,也折射出化解矛盾平和手段的實效。這一點,或許是我們在進入矛盾風險期所特別需要警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