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張被貨車撞了,左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幾個月后,傷勢未好行動不便,他走路時不小心又摔一跤。
老張想,沒有第一次受傷不會行動不便,對于這二次受傷,肇事車主也該承擔責任。
真的是這樣嗎?
去年10月底,老張騎一輛電動三輪去辦事,與一輛重型普通貨車撞了。老張左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經(jīng)司法鑒定,構成十級傷殘,在醫(yī)院住了37天后回家休養(yǎng)。
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貨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老張承擔次要責任。
傷筋動骨一百天,今年2月,傷勢還未好,老張不慎又摔了一跤。這一下摔得不輕,又住院兩次。傷好后,他越想越覺得委屈,認為自己第二次摔傷是因為第一次受傷行動不便導致的,理應由貨車車主和保險公司一起賠償。
8月,老張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貨車車主江某及保險公司賠償三次住院的醫(yī)療費、誤工費等相關損失共22萬元。
保險公司收到訴訟材料后申請重新鑒定。
鑒定報告出來了:老張第二次受傷的用藥情況、檢查項目和誤工時限,與車禍存在間接的因果關系。
對此,保險公司表示,老張已60多歲,第二次受傷是自己摔倒造成,與交通事故無關。他們愿意承擔老張第一次因交通事故受傷的相關費用,但第二次受傷費用不予理賠。
保險公司不賠,老張就向醫(yī)保報銷,但醫(yī)保中心人員說,既然鑒定報告寫了存在間接因果關系,就說明跟交通事故還是有一定關聯(lián)的,醫(yī)保不能報銷全部的費用。
昨天,法官把原被告雙方叫到了一起調(diào)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對于第二次受傷的費用,保險公司承擔20%。
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及江某賠付老張18萬余元。(本報通訊員 馮筏 本報記者 李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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