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部分出游線路價格已悄然翻倍。根據(jù)該法規(guī)定,旅行社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北京多家旅行社表示,在《旅游法》配套的實施細則出臺前,他們暫時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取消購物環(huán)節(jié)。可記者多日來走訪京城多家旅行社門店發(fā)現(xiàn),幾乎所有線路價格均有調整,東南亞、臺灣等出境游目的地的組團報價調整最大。據(jù)了解,調整幅度最大的漲幅超過100%,平均漲幅大約在20%到30%之間。(9月29日《新京報》)
漲價總是天然令人反感,也最容易喪失消費者的認同,那么緊隨《旅游法》出現(xiàn)的出游漲價又該如何評價?至少從現(xiàn)在看起來,無論是觀察者還是主管部門對此都形成了某種共識:“漲價潮”仍算一種正常的市場反應?!堵糜畏ā吩趯Υ饲奥糜问袌鲋械哪承撘?guī)則開火,增加購物點、強迫購物等行為全部被禁止,此時,不透明的利潤收益就會順理成章以明價格的形式而出現(xiàn),并直接兌現(xiàn)為出游價格的翻倍式變化。
旅行社的出游線路價格在變化,一種貌似“順理成章”的接受心態(tài)也在形成,但真正被漠視的是高至100%的漲幅,“團隊游幾乎所有線路價格均有調整,調整幅度最大的漲幅超過100%,平均漲幅大約在20%到30%之間”——— 試問,在補償此前部分或明或暗的旅行社利潤之外,這樣的價格波動本身是否也有著“趁火打劫”的意味?換而言之,它是否借機進行了一次提價?事實上,當一些旅行社不憚于宣稱虧損時,消費者面對的恰是一個不透明的旅游市場。當部分出游線路的價格悄然暴漲,它會刺激自助出游的增多,一樣增多的還有公眾的曖昧想象。
所以,我認為真正要追問的是:如果說漲價為《旅游法》推行所激發(fā)的自發(fā)市場反應,那么在此種反應后管理者還應該做些什么?合理引導一種規(guī)范化的定價方式,尤顯刻不容緩。即便有再多的借口,出行線路的漲價部分,也只是對導游小費與過度購物提成的“轉嫁”,它不可延續(xù),也難以被游客長期接受。這就要求物價部門必須對漲價行為進行嚴格的監(jiān)管,防止“漫天要價”。當然,這也會是一個市場的自我調節(jié)過程,消費者會用腳投票,讓過度漲價者喪失市場支持,進而在競爭中淘汰。正因為如此,真正需要價格監(jiān)管的,恰是那些看似不可撼動的大型旅行社。
追問定價機制的合理性,事實上也不是對一個旅游市場的全部訴求,旅游說到底還是“人”在大地上的行走,消費者的現(xiàn)實體驗與性價比感受才攸關重要。即便程度不等的漲價可能會是一個時期內的表現(xiàn),那么如何也讓消費者獲得與此相關的旅游服務質量提升?這需要重構的無疑是旅行社、旅行社工作人員與游客之間的市場關系。旅行社必須盡快走出一種以“人員紅利“為主的簡單贏利模式,而更多注重到優(yōu)良線路開發(fā)和服務產(chǎn)品質量的提升上。只有贏利模式得以較大程度的改變,它才足以養(yǎng)得起導游與工作人員,也才能低價提供優(yōu)質的旅游產(chǎn)品。而這,需要的是相應配套鼓勵機制的出臺,也依賴于管理者的扶植與推進。
許多年過后,當旅游市場早已不是今天這番粗糙模樣,我們再來看此輪隨《旅游法》而涌現(xiàn)的漲價潮,它是否像極了某種市場化的撒嬌?對此我并不確定,倘若說它是中國旅游市場化進程中的陣痛,應該是中允的評價。別指望一部《旅游法》就能解決所有問題,也別奢望市場自身的調節(jié)就足以讓發(fā)展中的問題全部消失,與此必不可少的還是監(jiān)管者的責任。這一點再一次被旅行市場的波瀾所驗證,也不妨再一次的重復與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