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高星 通訊員劉嘉) 被交管局聘用的女文員肖某,在窗口負責受理電子警察違章處理簡易程序,借機與分販子某翔達成“利益同盟”:肖某利用系統(tǒng)漏洞消除違章記錄,某翔找需要消單子的人,每消一條“獎勵”肖某10元錢。1個月竟違規(guī)消除4700多條違章記錄。記者昨從武昌區(qū)法院獲悉,兩人雙雙以受賄罪獲刑。
據(jù)公訴機關(guān)指控:肖某是交管局聘用制文員,2012年8月借調(diào)至該局長江二橋大隊事故處理中隊,負責在窗口受理電子警察違章處理簡易程序工作。男子某翔授意肖某利用電子系統(tǒng)的漏洞,違規(guī)為違章車輛消除違法記錄,以此牟利。兩人合謀:由某翔提供違章車輛信息,收取賄賂款,肖某每操作消除1條違章記錄可獲10元。
2012年9月至10月一個月時間內(nèi),肖某利用其職務(wù)之便,按照某翔提供的方法,違規(guī)為其提供的462臺車輛消除4703條電子警察違章記錄。某翔按照50元消除1條違章記錄、30-40元消除1個違章記分的標準收取費用,共收取代辦人員(俗稱兔子)楊某某、李某等人送的賄賂款11.8萬余元。
其間,某翔送給肖某一張透支額度為1.5萬元的信用卡,肖某持卡消費9000多元。按照事先約定,總賄賂款中4.7萬余元實歸肖某所有,某翔實際受賄金額為7.1萬余元。
武昌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肖某作為國家機關(guān)聘用的工作人員,利用操作處理交通違章處罰公務(wù)的職務(wù)之便,伙同某翔非法收受他人賄賂;作為非國家工作人員的某翔,與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肖某相互勾結(jié),利用其職務(wù)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肖某、某翔的行為均已構(gòu)成受賄罪。某翔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并不影響其受賄罪名的成立。
鑒于兩人如實供述罪行,積極退出全部贓款,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肖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某翔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原標題:用系統(tǒng)漏洞消除4703條違法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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