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0日,一位市民扶著自行車從臨商銀行某支行門前走過。
“起訴銀行是一種犯罪行為?!痹诰接崋柟P錄中,梁秀芬深刻“反省”。
2011年2月,身為VIP客戶的梁秀芬起訴山東臨沂臨商銀行,要求歸還其658萬元“存款”中的300萬。法院6月開庭審理此案。7月,梁秀芬被警方以涉嫌金融憑證詐騙罪刑拘。2012年11月,梁秀芬因犯偽造金融票證罪,一審被判刑12年。今年9月10日,此案在臨沂市中院二審。梁當庭稱“承認起訴銀行犯罪并放棄起訴權(quán)”的訊問筆錄系遭逼供。
案件
行長潛逃VIP討“存款”
梁秀芬一案,劉樹偉是源頭。劉樹偉現(xiàn)年41歲,曾是臨沂市金融圈資深從業(yè)人員。卷宗顯示,1998年,劉樹偉進入臨沂市羅莊商業(yè)銀行。后機構(gòu)調(diào)整改名,劉樹偉于2002年擔任臨沂市商業(yè)銀行(臨商銀行前身)羅莊分理處主任,后任羅西支行行長。
現(xiàn)年56歲的梁秀芬,曾是三家企業(yè)的實際控制人,手握雄厚資金。因劉樹偉多次攬儲,兩人成為“熟人和朋友”,并發(fā)生頻繁的銀企往來和資金交易,成為臨商銀行的VIP客戶。
鮮為人知的是,身為行長的劉樹偉私下多方攬儲,從事民間借貸活動。2007年10月,資金鏈斷裂后,劉樹偉潛逃。2008年7月15日,劉樹偉因涉嫌犯詐騙罪被警方拘留。2010年10月16日,因犯金融詐騙罪、騙取貸款、票據(jù)承兌罪,劉樹偉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
劉樹偉入獄前后,司法機關(guān)并沒有對梁秀芬展開調(diào)查,直到她“自己先跳了出來”。
梁秀芬手握兩張臨商銀行的現(xiàn)金交款單,金額分別為658萬元和2000萬元,均有劉樹偉本人簽字和銀行公章。由于標的額等因素,梁秀芬試圖先追回數(shù)額較小的那筆“存款”。2011年2月11日,梁秀芬起訴劉樹偉,并將臨商銀行列為第二被告,要求歸還658萬元“存款”中的300萬元。
遭遇“反訴”獲刑12年
2011年2月12日,臨沂市蘭山區(qū)法院受理這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并于6月15日開庭審理。梁秀芬訴稱,她持有劉樹偉向其開具的數(shù)額為658萬元的現(xiàn)金交款單,劉樹偉案發(fā)后,她到臨商銀行支取,查無此款。
對此,臨商銀行向法院指出梁秀芬所持證據(jù)有重大瑕疵。其稱,劉樹偉2007年10月19日已潛逃至新疆,而梁秀芬所持的現(xiàn)金交款單日期為同年10月25日,系劉樹偉潛逃后辦理,故不能作為證據(jù)。臨商銀行認為,涉案的銀行存款憑證,其實質(zhì)是雙方惡意串通將個人借貸風險轉(zhuǎn)嫁至銀行承擔。
對這起民訴案件,蘭山區(qū)法院沒有立即宣判。
2011年3月24日,即她起訴臨商銀行一個多月
后,臨商銀行向警方報案,并于5月26日獲得立案。7月11日,民訴判決未出,梁秀芬被警方刑拘。
2012年6月5日,臨沂市羅莊區(qū)檢察院對此案提起公訴,一審在羅莊區(qū)法院審理。梁秀芬和劉樹偉被控兩項罪名:仿造金融票證罪和高利轉(zhuǎn)貸罪。一審判決書顯示,梁秀芬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予否認。劉樹偉否認高利轉(zhuǎn)貸罪,但承認偽造金融票證罪。同年11月21日,法院一審認定,梁秀芬和劉樹偉犯偽造金融票證罪。劉樹偉系漏罪,考慮坦白情節(jié)判刑11年,處罰金10萬元。因數(shù)罪并罰,決定對劉樹偉執(zhí)行20年刑期,實際加刑3年。梁秀芬被判刑12年,處罰金20萬元。
一審判決下發(fā)后,梁秀芬提起上訴。
是存款還是私人借款?
今年9月10日上午,梁秀芬案二審在臨沂市中院設(shè)在臨沂看守所的法庭審理。梁秀芬和劉樹偉戴著腳鐐,并排坐著受審。
梁秀芬陳述,她的公司在臨商銀行羅西支行有賬戶,行長劉樹偉多次到她公司攬儲。后來經(jīng)統(tǒng)一匯總,劉樹偉當面開具了兩張金額分別為658萬元和2000萬元的現(xiàn)金交款單。
卷宗顯示,兩張單據(jù)開票日期是2007年10月25日,均有劉樹偉本人簽名,但梁秀芬的名字被寫為“梁秀粉”。
事實上,卷宗顯示,10月25日劉樹偉早已逃離臨沂,對于開票日期是否就是這天,梁秀芬表示記不清。但梁秀芬稱,當時劉樹偉還沒案發(fā),出于對“行長”的信任,她當時并沒細看日期。
梁秀芬認為,該筆交易為“存款”。但劉樹偉予以否認,并解釋為雙方個人借款,
對方也知道他是用于放貸,“數(shù)額屬實,條(單據(jù))是真實的,章也是真的”,但是與銀行無關(guān)。他稱,兩張單據(jù)是之前借款匯總,是在梁秀芬脅迫下開具的,所以他故意將梁的名字和日期寫錯。
梁的辯護律師指出,卷宗顯示,劉樹偉在其他材料上也寫過“梁秀粉”,明顯系書寫習慣問題,時間是否寫錯,與把錢交給劉樹偉的事實無關(guān)。
是否偽造金融票證?
庭上,劉樹偉承認偽造金融票證罪,但辯稱兩張單據(jù)系受梁秀芬脅迫所寫。辯護律師周澤指出,沒有任何證據(jù)顯示他遭到脅迫。
公訴人認為,雖然銀行票證及印章都是真實的,但上面的金額并不真實,臨商銀行的賬戶也沒有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梁秀芬個人或公司有巨額資金進入銀行系統(tǒng)。根據(jù)訊問筆錄等證據(jù)材料,足以認定梁秀芬和劉樹偉構(gòu)成偽造金融票證罪。
周澤表示,梁秀芬所持的單據(jù)是真實的臨商銀行交易憑證,印章也是真實的,且有時任羅西支行行長劉樹偉本人簽名?!傲盒惴冶旧頉]有偽造金融憑證的行為,也非她指使他人偽造,而是作為銀行負責人的劉樹偉,在收取梁秀芬錢款的情況下主動向其出具。整件事情,梁不存在任何偽造票證的行為?!?/p>
周澤認為,此前庭審已查明,梁秀芬把錢給了支行行長劉樹偉。至于臨商銀行沒入賬,只能說明銀行管理存在漏洞。
另一位辯護律師朱明勇表示,梁秀芬沒到柜臺存款是事實,但梁秀芬對劉樹偉的認知是基于其是銀行行長,且其出具的憑證和蓋章都是真實的,梁秀芬可以認為是銀行欠款,有理由主張返還款項的權(quán)利。
是否存在逼供行為?
庭審現(xiàn)場,梁秀芬還反映公安機關(guān)對其訊問時采用逼供手段。而公訴人則認為不存在逼供。
卷宗顯示,2011年8月1日,臨沂市公安局經(jīng)偵支隊在臨沂市看守所對梁秀芬三次提審。
當天第一次筆錄中,梁秀芬供述:“我現(xiàn)在想來很后悔,因為沒有現(xiàn)金存入銀行卻起訴人家銀行,很不應(yīng)該,我愿意撤訴,永遠不再起訴臨商銀行,請政府一定對我寬大處理……我把錢放到劉樹偉那里用于高利貸,明知道沒有把錢存到銀行,劉樹偉給我寫的現(xiàn)金交款單是假的,卻起訴銀行是一種犯罪行為。”
當天第三次筆錄中,梁秀芬稱,經(jīng)過政府教育,她認識到自己的犯罪多么可笑,讓劉樹偉偽造兩張沒有真實存款關(guān)系的現(xiàn)金交款單就起訴銀行多么愚蠢、多么幼稚,“我現(xiàn)在非常后悔,我愿意撤訴,愿意將偽造的這兩張現(xiàn)金交款單交給政府處理,永遠不再做這種蠢事”。
周澤指出,辦案機關(guān)提審記錄顯示,對梁秀芬“2011年7月26日外提三天”,并以看守所提審室裝修改造為名,“7月29日至8月1日外提三天”,此舉違反《看守所條例》,且蹊蹺的是,提審記錄沒直接表述為“7月26日至8月1日”連續(xù)外提。
周澤說,他在會見梁秀芬時獲悉,辦案民警將她提出后,帶到脫離看守所民警監(jiān)控范圍的地點審訊長達一周,“其間不讓梁秀芬睡覺,給其‘吹空調(diào)’,進行變相體罰和逼供,最后才獲得她的‘有罪’供述,而作供地點仍然記為看守所。這嚴重違法!”
法庭上,梁秀芬強調(diào):“承認起訴銀行犯罪并放棄起訴權(quán)”系遭警方逼供,她想不通,追討“存款”為何會招來牢獄之災(zāi)。
庭審當天,兩名被告人的共十余名家屬在現(xiàn)場旁聽,臨商銀行的代表沒有列席。審判長聽取了各方意見,未當庭宣判。
各方說法
臨商銀行:未受損失不便評價
9月10日下午,在臨商銀行總行,法律合規(guī)部負責人對京華時報記者表示,不知道當天二審。被問及銀行如何管理金融票證和證章、在此案中是否有監(jiān)管責任,該負責人拒絕回復(fù)。
臨商銀行總行辦公室主任表示,臨商銀行也未在此案中遭受損失。他表示,此案不便評價,應(yīng)以法院判決為準。
山東晨浩律師事務(wù)所曾代理梁秀芬訴臨商銀行案件。該所主任陳光武透露,劉樹偉潛逃前,向當?shù)仄髽I(yè)家拉存款七八千萬,梁秀芬起訴銀行卻遭“反訴”被判刑后,其他債主都不敢站出來?!傲盒惴野?,一旦判她無罪,不排除其他債主效仿起訴,臨商銀行可能面臨高額償付壓力?!?/p>
辯護律師警方偵查權(quán)干預(yù)審判權(quán)
周澤認為,此案當中,劉樹偉違規(guī)操作導致銀行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臨商銀行逃避責任而采取報案處理,公安機關(guān)在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未作刑事案件移送的情況下,徑直啟動對民訴案原告梁秀芬的刑事追訴程序,“此案的本質(zhì),是公安機關(guān)以偵查權(quán)干預(yù)法院的審判權(quán)”。
本版文圖均據(jù)京華時報記者李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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