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同伙用一棵普通樹木冒充海南花梨木賣給他人,共詐騙人民幣17萬元。近日,市法院開庭審理該案,騙子王某樹因犯詐騙罪獲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5000元人民幣。
2012年5月4日,何某精、張某海聽說王某群有海南花梨木要賣,就來到王某群家看木料,并叫王某群給木料樣本讓他們做鑒定。見此,王某群、王某文(在逃)根據事先商量的詐騙方法,由王某文拿來一小塊海南花梨木樣本交給何某精、張某海做鑒定。經專業(yè)人員鑒別,確定樣本為海南花梨木。當天下午,何某精、張某海又來王某群家,雙方商談購買一節(jié)樹頭、三節(jié)樹干木料的價格,商定貨款為17萬元人民幣。隨后,何某精、張某海付給王某群17萬元人民幣。詐騙得逞后,王某群分得贓款83800元人民幣,余款歸王某文。
后來,何某精、張某海將購買的三段沒有樹皮的樹干和樹頭拿到海南省林業(yè)科學研究所做鑒定,才發(fā)現(xiàn)這三段樹干和樹頭并不是海南黃花梨,于是立即向我市警方報案。
2012年9月30日,松林邊防派出所民警在光村鎮(zhèn)屯積村委會沙地村路段將王某群抓獲,而王某文聽聞風聲后逃走。
2013年5月16日,王某群、王某文親屬與被害人何某精、張某海達成和解協(xié)議,主動退回被騙款項155000元人民幣,何某精、張某海也明確表示不再追償剩余被騙款15000元人民幣,并對王某群的行為表示了諒解。
市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群與同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方法,詐騙他人現(xiàn)金17萬元人民幣,數額巨大,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主客觀要件,構成了詐騙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鑒于被告人王某群有悔罪表現(xiàn),沒有再犯罪危險,而且被害人對其表示諒解,并要求對其從寬處罰,適用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被告人王某群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人王某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并處罰金5000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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