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謠”發(fā)跡:
自我炒作吸引委托
在網絡上呼風喚雨的“大謠”是什么樣的人呢?
據(jù)鐘勇輝大隊長介紹,譚某某(廣東人,23歲)和李某(河南人、24歲),在深圳長期浸淫于互聯(lián)網,熟悉網絡環(huán)境。由于兩人均為高中文化,在2011年以前一直處于無業(yè)狀態(tài),偶爾充當網絡“水軍”,獲取收入。
2011年,兩人分別抓住機會,在深圳通過行為藝術進行自我炒作,成功地把自己推出去,在深圳的網絡推手圈中小有名氣。正是通過這次成功的自我炒作,譚某某和李某從普通的網絡“水軍”中脫穎而出,讓人們領略到他們“營銷策劃”的本事。
委托接踵而來。譚某某和李某自己負責聯(lián)絡委托、策劃事件,同時把網絡炒作、軟文發(fā)布、視頻剪輯、圖片合成外包出去,完成事件炒作必須的內容制作和網絡傳謠。為了達到“拉虎皮扯大旗”的目的,他們還分別成立了“七×營銷策劃公司”、“泰×網絡傳媒公司”兩個只有一個人的虛擬公司,方便吸引委托。
8月26日,深圳警方抓獲兩名涉嫌在網絡上歪曲捏造事實、有組織地炒作輿論形成熱點、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犯罪嫌疑人譚某某、李某。
“大謠”落網:
涉嫌尋釁滋事被刑拘
“大謠”們想把網絡輿論當成自己的生財樹,難逃法網。
據(jù)警方介紹,8月26日,專案組由多個警種聯(lián)合組成的抓捕組分兵兩路,在東莞市高埗鎮(zhèn)抓獲犯罪嫌疑人李某,現(xiàn)場繳獲電腦主機、U盤、手機、銀行卡等涉案物品,U盤內存有炒作方案和營銷合同等內容;在云浮市郁南縣抓獲犯罪嫌疑人譚某某,現(xiàn)場繳獲筆記本電腦一臺,隨后又在其位于深圳橫崗的租住處繳獲銀行卡、網絡服務合同、網絡營銷筆記本等涉案物品。
目前警方以涉嫌尋釁滋事對二人予以刑事拘留。據(jù)鐘勇輝介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3條“尋釁滋事罪”,這些網絡“大謠”無事生非、虛構事實,對當事人的生活造成了影響、擾亂了公共秩序,一旦坐實將被移交檢方公訴。
此外,“大謠”們進行輿論炒作的委托人,一旦被警方找到共犯的證據(jù),也難逃法律的制裁。
深圳律師針對打擊網絡謠言建言
重拳嚴打須細化法律法規(guī)
網絡造謠、傳謠無疑是違法的。造謠、傳謠的行為人到底違了什么法呢?該承擔什么樣的責任?作為謠言載體的網絡運營商是否也須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昨日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金卡(深圳)律師事務所張興彬律師對此作了解讀。
張律師認為,網絡謠言侵害了受害人的名譽權,首先要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此外,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一些網絡謠言的編造者如果違法情節(jié)嚴重,還可能觸犯刑律而鋃鐺入獄?!?張律師表示,根據(jù)我國《刑法》之規(guī)定,如果故意捏造并散布網絡謠言,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其行為就已經涉嫌構成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誹謗罪等罪名。
對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維護互聯(lián)網安全的決定》規(guī)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利用互聯(lián)網造謠、誹謗或者發(fā)表、傳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或者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tǒng)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利用互聯(lián)網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雖然司法機關對網絡謠言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大,社會各界紛紛叫好。但張律師也表示,重拳嚴打網絡謠言,必須要進一步細化相關法律法規(guī)。只有制度完善了,規(guī)矩明確了,在司法實踐操作層面才能減少障礙,從而有效地打擊網絡傳謠行為。(深圳特區(qū)報記者吳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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