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小白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在公共場所當眾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附加驅逐出境。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蘇小白生于1991年,系某大學國際教育學院現(xiàn)代漢語專業(yè)2012級進修生。今年4月4日6時許,蘇小白酒后來到解放西路萬達商業(yè)廣場肯德基餐廳,見被害人楊某獨自坐在餐廳內看報紙,便上前坐在旁邊對其非禮。楊某因害怕趕緊往餐廳外跑,蘇小白見其未呼救便緊跟其后,在廣場旁邊追上楊某,隨后抱住其身體繼續(xù)亂摸。蘇小白見楊某不斷反抗,又將其推倒在地,并快速脫掉自己的褲子,強行扯下楊某的褲子進行強奸。由于跪在地上的楊某不停地爬行躲閃、用力反抗,再加上過路群眾見情況異常上前制止并報警,蘇小白強奸未得逞?! ∶窬S即趕到,將蘇小白抓獲歸案。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蘇小白違背婦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在公共場所當眾強行與婦女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蘇小白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害人未呼救、無明顯反抗行為,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強奸犯罪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蘇小白不屬“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辯護意見,亦不予采納。被告人蘇小白在實施強奸犯罪過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減輕處罰。
法院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作出上述判決。
【案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記者 李廣軍 通訊員 蔣成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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