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癌晚期,體征指標有手術禁忌,疼痛難忍求“速死”;殘疾丈夫用助動車馱妻到江邊沉江溺亡。近日,武漢市漢南區(qū)法院認定這名“助妻”死亡的老人故意殺人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12日《武漢晨報》)。????
老人“助妻”死亡的行為,顯然符合觸犯故意殺人罪的考量范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即為故意。所以,基于現(xiàn)存法律的角度,判處老人有期徒刑4年,無可厚非。
但即便如此,我們也不能不關注老人所承受的一切悲慟,不能不關注背后的法理沖突:之前無法分擔妻子的痛苦自己已是深感愧疚;而將妻子推向死神的那一刻,自己的內心更是備受煎熬;而今,居然還犯了故意殺人罪。一時之間,不僅僅須承受妻子離去的悲痛,接受道德的審視,更須承擔法律責任,凡此種種,對于常人來說都是難以承受之重,更何況一位七旬老人?而應妻子之意,助其死亡擺脫病魔的折磨,情理上也是說得過去的。
實際上,類似的悲劇和法理沖突早已存在。盡管到目前為止,我們仍缺乏一個完美的方法來化解此番法理沖突,但確鑿無疑的是:一者,亟須緩解乃至化解的辦法。因為“病不起”的語境下,加上滾滾襲來的銀發(fā)浪潮,此類法理沖突或將更加頻繁。二者,若是法律發(fā)揮的功效怎么看都有使好人受罪的意味,無疑也折損法律公信,背離法律初衷。
故而,筆者建議,一方面,還應加強醫(yī)療保障體系的建設,提高醫(yī)療保障的水平,起碼讓不幸身患絕癥的病人有活下去的動力。另一方面,更應加強有關“尊嚴死”、“安樂死”的法律構建,讓“助人自殺”不再是“單方面行動”,而應遵循法律路徑。
唯有建立起一整套制度化的排解機制,助人自殺的悲劇才能夠規(guī)避,背后的法律沖突也才能夠化解。?□劉孫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