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 縣人大代表被判死刑
曾是東鄉(xiāng)縣人大代表的馬某某,看到販賣毒品能輕松賺錢時,便與同鄉(xiāng)馬某及情人胡某從昆明毒販寸某手中購得毒品12449.5克,后被警方抓獲。近日,蘭州中院依法公開對該案進行了宣判,以犯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馬某某死刑,馬某、寸某無期徒刑,胡某有期徒刑15年。
經法院審理查明,48歲的馬某某與25歲的胡某數年前在云南相識,后二人一直保持著情人關系。2009年,馬某某在蘭州通過電話指使胡某在昆明、瑞麗兩地租賃房屋用于居住和藏匿毒品,同年9月24日,馬某某通過轉賬方式向境外人員梁某轉賬24萬元。2010年1月15日,毒販“老畢”在瑞麗指使寸某前往昆明將事先藏匿于一出租屋內的毒品交給馬某某并收取部分毒資,17日,寸某和馬某某取得聯系,并在昆明市收取了馬某某的3萬元錢后,在出租屋內將包裝成香煙的毒品進行稱重(毛重為13.6公斤)并交給胡某,由胡某送到馬某某所在的出租屋內。馬某某拿到毒品后詢問了重量,隨后以數量不夠找寸某理論,二人攜帶部分毒品核對時被警方抓獲,總共查獲海洛因12449.5克。
蘭州中院審理該案后認為,經查,馬某某指使胡某支付毒資,并將部分毒品販賣給馬某的事實存在,故對被告人馬某某、馬某提出否認販賣毒品或未販賣構成事實的辯解,及二人辯護律師所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故作出判決:被告人馬某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馬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寸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胡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后,4名被告均表示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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