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稱,他將686萬余元的拆遷款存在前妻李女士的賬戶內(nèi),讓對方暫時保管,想要回時卻被拒絕。記者昨天獲悉,豐臺法院一審認定,該款為王先生贈與前妻,駁回了王先生的訴訟請求。
王先生訴稱,他與李女士原是夫妻,于2008年6月協(xié)議離婚。離婚后,雙方未分居。2012年,他名下的181號院面臨拆遷,并與村委會簽訂了《貨幣補償協(xié)議書》,約定因騰退該院共補償686萬余元。2012年10月10日,拆遷款到賬,為防止其他家庭成員與他發(fā)生爭議,約定由李女士暫時替他保管。當日,他將拆遷款轉至李女士賬戶內(nèi)。4天后,他向李女士索要被拒,于是起訴。
李女士說,王先生給她錢是自愿履行離婚協(xié)議。
法院一審查明,王先生與李女士的《離婚協(xié)議書》約定:現(xiàn)有宅基地兩處,即181號和317號(門牌號后變更為288號)全部歸女方所有。后181號面臨拆遷,李女士、王先生曾出具一份《聲明》:“李女士自愿將181號宅基地240平米贈與王先生所有?!?/p>
村委會和拆遷公司均稱:王先生與李女士分別就兩塊宅基地簽署了補償協(xié)議,王先生簽的是181號,貨幣補償;李女士簽的是288號,回遷房補償。村里不可能把兩塊宅基地認定為一個人的名義,一人只能簽一份補償協(xié)議。
法院認為,在雙方已離婚數(shù)年并已分別再婚的情況下,王先生給付李女士巨額款項且雙方無書面約定;依據(jù)證言,雙方就兩處院落各自簽署一份拆遷補償協(xié)議所得利益明顯大于李女士一人就兩處院落簽署一份拆遷補償協(xié)議所得利益。王先生將686萬元給李女士,應視為贈與。
宣判后,王先生已向市二中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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