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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視點
賠償不是買命
更非量刑主要依據
放棄賠償不是沒有先例。備受矚目的藥家鑫案一審判決后,民事部分四萬五千余元的賠償引發(fā)不小爭議,不少人認為“賠償太少”。4月25日下午,該案原告民事訴訟代理人張顯在自己博客上貼出《對藥家鑫案判決的立場和意見》一文,表示放棄追要法庭判決的賠償,并對民事部分不合理的地方放棄上訴。
法律有法律的說法,賠償不是買命、更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據。從這個意義上說,公眾以“比慘”式驚悚謀取司法體系中的贏家地位,這是一個荒謬而可怕的邏輯。一者,嚴懲兇手和合法追償,并非魚和熊掌不可兼得,法律從來沒有以錢洗罪的規(guī)則,所謂正義的意思,就是穩(wěn)定的、可期的博弈,如果多出幾塊錢可以量刑從輕,如果少拿幾塊錢可以加大罰則,這“正義”還有狂歡的價值嗎?二者,農村人“難纏”與否,無須自戕以證清白,相反,放棄自身權益以獲得對方“大氣”的認同,會否略顯出“草莽思維”?尊嚴的獲取,不應以“割肉”為代價。
受害人家屬對傷害的賠償請求,是合理的,更是合法的,公眾不應鼓動其“瀟灑放棄”,或者說,如果這種“瀟灑放棄”果真既能贏得尊嚴、又能討得正義,這才是讓人后怕的現實。我們理解困難群體對司法公正的憂慮,但質疑與監(jiān)督應該依仗合法的公民權利,而不是將自己綁上悲劇的十字架,裹挾輿論之力幻想倒逼司法的程序正義。(鄧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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