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的相關報道。
偷鵝命案余波未了。記者 陳元才 繪制
海口網(wǎng)12月13日消息 (記者 彭桐 文/圖)由于被懷疑偷鵝,兩名男青年被鄰村一群村民打死。法院判決后,一名罪犯入獄,但兩受害家庭多年來一直未得到實際賠償。最近,死者年邁的父母再次向法院遞交了訴狀,不僅申告15位村民涉嫌共同故意傷害致兩人死亡罪,同時狀告這些村民所在的3個村民小組,請求負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樁一波三折的命案再次引人關注。
案發(fā)13年抓獲一嫌犯1993年8月13日,瓊山三門坡鎮(zhèn)新德村委會大村17歲男青年吳高保和同村委會下田上村19歲男青年王綏喜,被懷疑偷鵝,在與新德村相鄰的白水塘村委會湖邊,被一群白水塘村村民當場打死。吳高保的父親吳坤元不相信兒子是賊,踏上了艱辛而曲折的控告之路,曾一年50次進城討說法,直至2006年大接訪時,獲得瓊山區(qū)政法委領導再次批示,情況才出現(xiàn)轉(zhuǎn)機。至此,在省、市、區(qū)三級檢察機關監(jiān)督下,瓊山公安分局重新立案查處,將一名犯罪嫌疑人盧章定抓獲歸案。
本報記者對此案進行了一年多的跟蹤采訪,并于2006年12月14日以《為兒洗冤老父奔走13年》為題,對以上相關情況進行了詳細報道。隨后,省內(nèi)其他媒體也對此案進行了大篇幅的報道。
報道期間,瓊山公安局刑警隊對外宣稱,盧是主要犯罪嫌疑人,且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已被瓊山檢察院批準逮捕,該隊已鎖定目標,將全力追查其他4名犯罪嫌疑人。
判決后未獲一分賠償
吳高保的父母吳坤元、林月鳳和王綏喜的母親蘇春蘭作為原告,市檢察院作為公訴機關起訴,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于2007年8月19日作出判決。判處盧章定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羈押日折抵后,其刑期至2015年9月15日止。同時判決盧章定民事賠償兩受害家庭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分別為87635.8元和76149.4元,該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nèi)支付。
盧章定不服,向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在審理過程中,盧章定以服判、接受改造為由申請撤訴。省高院于同年10月22日作刑事裁定準許。
吳坤元、林月鳳、蘇春蘭與盧章定刑事附帶民事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市中院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便由此發(fā)生法律效力,該院于2007年11月9日立案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查明,盧章定在三江監(jiān)獄服刑,無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申請執(zhí)行人也未能提供被執(zhí)行人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線索,遂于2008年7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終結(jié)執(zhí)行。但權利人在該案終結(jié)執(zhí)行后10年內(nèi),發(fā)現(xiàn)被執(zhí)行人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可申請重新立案執(zhí)行。
期望救濟提起自訴
法院審理該案后,公安機關不再對此案進行偵查,其他人犯一直逍遙法外。受害人不但未得到分文賠償,反而在長達19年的申告中花費了不少冤枉錢,如今變得家徒四壁。經(jīng)人引薦,今年已74歲的吳坤元找到在府城居住的退休老人陳圣育幫忙申告。
作為公民代理,陳圣育到市中院閱卷并復印了相關材料,經(jīng)研究起草了一份刑事自訴狀和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分別于今年11月20日和11月29日送到轄區(qū)瓊山區(qū)人民法院。11月30日,瓊山法院立案庭受理了刑事自訴,并稱附帶的民事因有關聯(lián)性等自然受理。
“我已將起訴理由的補充意見,以信函的形式發(fā)給了瓊山法院?!?2月11日,陳圣育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他認為公安機關抓捕的盧章定,難認定是致人死命的主犯,漏了很多“共犯”,且由盧章定一人承擔賠償責任,導致受害者家屬的損失無法得到賠償。
狀告三村民小組15人
記者從吳坤元遞交瓊山法院的刑事自訴狀中看到,自訴人吳坤元、林月鳳和蘇春蘭將白水塘村委會除盧章定之外的15名盧姓男成年人作為共同被告,案由是15位被告人涉嫌共同故意傷害致吳高保和王綏喜死亡。請求依法追究15位被告的刑事責任,并分別向兩家賠償各種經(jīng)濟損失160648元和132212元。
刑事附帶民事訴狀則將15位被告人所屬的白水塘村委會第一、第二、第三等3個村民小組的法定代表人作為被告,訴訟請求是判令3名被告對兩家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負有連帶賠償責任。
從瓊山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所做的《詢問筆錄》中了解,證人證言等證據(jù)可以證明白水塘全村人毆打兩被害人死亡,從盧章定的案卷和法院相關判決認定的事實中可知,15位被告是和盧章定一起追打、砍殺、槍擊兩被害人的對象。
陳圣育說,原告的要求主要是追究民事責任,只要被告認罪肯賠償,刑責可視情況輕判,原告也可請求免予刑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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