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wǎng)3月19日消息? 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還未談妥,瓊海市有關部門就將該市博鰲鎮(zhèn)教師街7戶居民房屋土地掛牌出讓,并且為第三人瓊海市土地儲備整理交易中心頒發(fā)了《房屋拆遷許可證》(詳見本網(wǎng)2011年1月11日報道《瓊海國土局先斬后奏居民房子未拆地已拍賣》),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7戶居民將瓊海市規(guī)劃建設局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其向第三人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行為違法。3月16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
王貽江等7戶被拆遷戶訴稱,他們合法擁有位于瓊海市博鰲鎮(zhèn)教師街的土地使用權及相關房產(chǎn),2010年8月30日,瓊海市規(guī)劃建設局向第三人瓊海市土地儲備整理交易中心頒發(fā)了拆許字(2010)第3號《房屋拆遷許可證》,證上記載第三人因博鰲亞洲論壇綜合服務區(qū)及配套項目的建設,需要拆遷他們的房屋。他們認為該《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頒發(fā)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違法相關法律規(guī)定且程序違法:一是該《房屋拆遷許可證》記載的面積嚴重失實,且第三人沒有依法提交頒發(fā)該證應當提交的書面材料;二是沒有履行聽證程序,也沒有告知他們申請聽證的權利和陳述申辯的權利,程序違法。依法應確認違法發(fā)放。這些被拆遷戶請求法院依法確認瓊海市規(guī)劃建設局頒發(fā)給瓊海市土地儲備整理交易中心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行為違法。
瓊海市規(guī)劃建設局辯稱,其頒發(fā)給第三人瓊海市土地儲備整理交易中心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行為合法,依法不應撤銷。一是第三人在向該局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已經(jīng)提交了相關文件,該局也予以審核,只是在《房屋拆遷許可證》未曾填寫而已;二是第三人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已經(jīng)達到法律規(guī)定授予《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條件,因此該局按照法律規(guī)定向第三人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并不存在任何違法行為;三是頒發(fā)了拆許字(2010)第3號《房屋拆遷許可證》有效期為2010年8月30日至2011年8月29日,目前已經(jīng)過期,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許可已經(jīng)不具有實際意義。
2011年10月23日,瓊海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雖然被告瓊海市規(guī)劃建設局在填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和辦理程序中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影響其合法性,據(jù)此駁回了7戶被拆遷戶的訴訟請求。
王貽江等7戶被拆遷戶不服一審判決,遂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些被拆遷戶認為,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guī)定,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等資料。在本案中,被上訴人瓊海市規(guī)劃建設局所提出的和第三人所提交的材料均不屬于《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所要求的材料。事實上,第三人在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時,并未向被上訴人提交法律所要求的任何材料。一審法院認為,第三人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向被上訴人提供的資料基本符合《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是完全沒有任何依據(jù)的。
2012年3月16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瓊海市規(guī)劃建設局在答辯中仍堅持認為,其向第三人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行為合法,且目前該《房屋拆遷許可證》所許可的期限已過,就這些被拆遷戶的訴訟請求來說,其訴求已經(jīng)不存在,既然訴求不存在且該局的行為也不違法,就沒必要撤銷。
當天法院并未當天作出判決。
“瓊海市有關部門不和我們商量一下,就把我們合法使用的國有土地及房產(chǎn)賣給了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而且在沒有履行聽證程序的情況下,就向第三人頒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更為離譜的是,在沒有核實我們的有效證件的情況下,連我們的房屋都沒進入,就以對我們的房屋作出評估,按照這個評估價格,我們的房屋價格還不夠當時博鰲類似房地產(chǎn)價的十分之一(這些被拆遷戶的房屋評估價為每平方米1300元左右)!如果不是媒體曝光他們這種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我們的房子早被拆成廢墟了?!蓖徑Y束后,王貽江等7戶被拆遷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瓊海市有關部門在收回博鰲鎮(zhèn)東山路教師街國有土地和房屋拆遷過程中,存在多種違法行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們將堅持通過法律途徑為自己尋求一個公正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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