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12月8日消息??“好心人”救人免責、鼓勵為“好心人”作證、被救助人誣陷敲詐或被刑拘……11月28日,廣東省深圳市法制辦公室發(fā)布《深圳經濟特區(qū)公民救助行為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條例》)。
雖然只有短短1100多字,但《條例》涵蓋了免責原則、舉證規(guī)則、人身損害待遇、救助行為確認、法律援助、鼓勵作證、懲戒措施、政府慰問等主要內容。這則填補了國內公民救助行為立法空白的精簡《條例》也引起了社會的極大反響。
有人叫好,并呼吁推廣至全國。但也有不少人對“‘重大過失’如何界定”、“誣陷救助人的罰責是否過輕?”以及“救助過程中造成傷害由誰‘埋單’?”等問題提出質疑。
———— 條例亮點 ————
救助行為將被免責
近年來,“老人摔倒無人敢扶”、“路邊受傷兒童無人敢救”等事件屢見報端,“好人難當”、“做好事當心成肇事”、“做好事前得先拍照”等社會心態(tài)不斷蔓延。
去年以來,深圳也發(fā)生了老人在小區(qū)摔倒,卻因無人扶起而死的慘劇,有分析認為,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我國缺乏救助行為中的民事豁免條款。在救助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救助行為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甚至加重被救助人的損害,救助人存在較大的法律風險。要提倡樂善好施的社會風尚,就有必要解除救助人的這種法律風險。
《條例》的最大亮點是確立了助人行為免責的原則,根據條例,救助人提供救助行為,除存在重大過失,對救助行為的后果不承擔法律責任。
“應當將救助行為免責作為《條例》的核心內容,否則,保護規(guī)定也就失去了靈魂?!鄙钲谑蟹ㄖ蒲芯克L周成新表示。
舉證責任應由被救者承擔
為規(guī)避被救助人歪曲事實,《條例》重點設置了舉證原則:被救助人主張救助人在實施救助過程中存在重大過失,造成救助不成功后果,或者認為被救助人遭遇的人身傷害是救助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被救助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
中國行為法學會副秘書長陳驚天表示,明確誰負有舉證責任這一點十分重要。如果救助人負舉證責任,顯然將增添救助人在決定是否提供救助時的顧慮,不利于倡導社會互助的美德。
誣陷救助人須賠禮道歉
《條例》規(guī)定: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或者隱瞞歪曲事實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擔責任,向有關機關投訴的,有關機關可以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公開賠禮道歉;涉嫌詐騙的,由公安機關予以罰款或行政拘留;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條例》規(guī)定隱瞞歪曲真相須賠禮道歉,對此陳驚天認為,從個人觀點來講,處罰確實過低。但是對于《條例》來講,存在兩個難題:一是不宜涉及人身權、財產權的處罰;二是執(zhí)行起來很難落實到位,因為發(fā)生爭議的通常是證據十分缺乏的案件。
———— 公眾質疑 ————
被救助人受傷害該由誰埋單
《條例》規(guī)定,除存在重大過失,救助人對救助行為的后果不承擔法律責任。但如果真的出現重大過失,救助人要承擔什么程度的責任?被救助人的傷害又該由誰埋單?有人對《條例》操作性提出了質疑。
有人提出,政府在提倡樂于助人的同時,也應該提倡科學救助,如果遇上交通事故、火災、溺水等需要技術活的救助,最好還是先撥打120或報警,讓專業(yè)人士來救助,此時會救比敢救更重要,不要到頭來人沒救成,還將自己的命搭上。
被救者補償未寫入《條例》
救助人為了救助他人而遭到的損害,由誰給予賠償或補償,是救助行為保護立法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
《條例》明確,救助人因提供救助行為造成自身人身損害的,屬于職工的,視同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屬于職工的,其醫(yī)療費、喪葬費由深圳市社會治安基金承擔。同時規(guī)定,市政府建立救助人慰問制度,對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救助或者救助人受到重大損害的,應當安排人員對救助人或者其家屬進行慰問。
深圳市法制辦相關負責人對此解釋是,從某種程度上講,救助行為具有履行本屬于政府職責的性質,因此政府應該采取相應的行政保護措施,除了司法援助,還需一定的經濟補償、獎勵等。
除了政府的援助外,被救助人也應當有補償的義務。但由于種種原因,這一條并未寫進《條例》。
———— 專家說法 ————
法律有助于道德完善
“最近‘扶不起、救不起’成為社會廣泛熱議的話題。為何出現‘好人做不得’的現象?并不能簡單地說是道德淪喪,道德不是憑空存在的,它需要制度的依托。”陳驚天認為,當道德無法調整一種現象,而且這種現象又亟待解決時,法律的介入是必要的。法律一方面要規(guī)定哪些事情不能做,也就是觸犯道德底線的行為要受到懲罰;另一方面要規(guī)定哪些事情要去做,也就是對于弘揚社會主流價值觀的行為要進行獎賞,這一點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體現得遠遠不夠。但《條例》在這方面率先垂范,這也是它最大的意義所在,這種立法精神應該貫徹到其他法律當中去。
“法律不能對道德提出更高要求,但法律從來不排除道德,并且在根本上有助于道德的完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虎博士也同樣認為,法律不僅是提供法官裁判的適用方式,而且具有讓普通人知道該怎么做的功能?!案匾氖?,救助別人帶來的風險可以通過法律而得以化解,從而有助于良善社會的構建?!?/font>
被救者舉證讓好人敢于做好事
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是否存在重大過失或者故意,《條例》規(guī)定舉證責任應由被救者承擔。有網友提出,難以實現舉證?!拔C時刻,被救者家屬未必在身邊,自己也可能是暈的,這怎么可能留有證據?”
朱虎認為,由被救者承擔舉證責任的規(guī)定沒有超過或改變現行法律的范疇,而是對《民事訴訟法》所確立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再次闡明。他說,《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明確提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只有在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情形下,才能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一般情形下不應由行為人承擔舉證責任。
他說,南京彭宇案廣受社會關注,就在于該案違反了基本的舉證原理——救助人證明自己沒有撞到老太太。這種“自證清白”帶來的后果是,讓許多救助人“寒心”,導致越來越多的人不敢去救人。
“如果認為自己受到侵害,受害者必須提供證據,而不是由救助者證明自己沒有責任?!敝旎⒄f,被救者舉證避免了誣陷好人的事情,也省得“做好事前得先拍照”?!耙苍S是對現實和法律價值的一種暗合,地方性法規(guī)對現行法律做出闡明式的規(guī)定,從客觀上有助于大家做好事?!?朱虎說。
救助免責符合無因管理制度
朱虎認為,《條例》規(guī)定,被救助者在救助過程中只因自己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而對因救助損害被救助者利益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也符合法律中無因管理制度的基本原理。
我國法律上的無因管理制度的一大價值就是鼓勵他人做好事,當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遭受了損失,可以向受益的被救助人請求補償。法律還規(guī)定,如果救助人在救助過程中因為不夠謹慎等原因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可以實行損益相抵的規(guī)則,減輕或者免除責。
“如果被救助者要因自己的任何輕微過失而對被救助者承擔責任,這在客觀上會阻遏救助這種有利于社會共同利益的行為。”朱虎說。
陳驚天也表達相同觀點,認為不能給道義方太多的負擔?!拔覀€人認為助人者過失不宜承擔責任,只有故意才應擔責?!?/font>
南京彭宇案
2006年發(fā)生于江蘇南京市的一起引起極大爭議的民事訴訟案。2006年11月20日,南京老太太徐壽蘭在公交車站摔倒,彭宇上前攙扶、聯系其家人并送其至醫(yī)院診治。隨后,老太太咬定彭宇將其撞倒并向其索賠。雙方對簿公堂。南京鼓樓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彭宇給付老太太損失的40%。彭宇不服判決。雙方在二審中達成和解。此后類似彭宇案的各種版本在各地出現,引起民眾對跌倒老人是否可以攙扶的激烈討論。
無因管理制度
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無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羅馬法,近代各國民法建立相應的無因管理法律制度。無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揚社會互助的道德追求,確認無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卻管理行為的違法性,體現公平正義的法律精神。
■它山之石
美國:“見危不救罪”列入刑法
美國有兩個法律是要求和鼓勵人們助人為樂的,分別是《救援責任法》和《善行法案》。
《救援責任法》規(guī)定了特殊關系人之間的責任,比如消防人員、急救人員有責任救助危境中的公眾,配偶之間互相救援,父母子女之間的救援,還有相當一部分的州將此法律延伸到普通百姓,任何人需要對求助的陌生人予以協助。
《善行法案》保護的是施救人員,如果施救人員在幫助他人時造成意外傷害,可以免除法律訴訟。
明尼蘇達州將“見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如果在現場而不給予合理的協助,以犯罪論處。在佛蒙特州也會被處以100美元的罰款。
在美國,如果一個人沒有受過專門訓練,原則上即使遇到需要急救的情形,也不要輕易動手。一些州規(guī)定,發(fā)現陌生人受傷時,如果不打“911”電話,可能構成輕微疏忽罪。
美國有一條專門法律《好撒瑪利亞人法》,是為好人做好事量身定造,避免其惹麻煩上身。好撒瑪利亞人意為好心人、見義勇為者。雖然在聯邦和各州有各種司法變化,不過一些特點是共同的:陌生人對受傷者進行緊急醫(yī)療搶救中出現的失誤,給予法律責任上的赦免。這種情形必須是在緊急事件發(fā)生現場,而且這種救助是無償的。
加拿大:施救因疏忽造成傷害不擔責
“無論習慣法如何規(guī)定,自愿且不求獎勵報酬的個人,不必為施救過程中因疏忽或不作為所造成的傷害承擔責任。”這是加拿大安大略省2001年頒布的《見義勇為法》中的一條規(guī)定。在加拿大,制定見義勇為的相關法律是為了打消施救者擔心的因施救不當而惹上官司的顧慮,以防止他們事后成為被告。對于加拿大各州來說,見義勇為分屬不同的法律范疇。安大略省設有專門的《見義勇為法》,亞伯達省則稱為《緊急醫(yī)療救助法》,還有的州見義勇為相關法規(guī)體現在《志愿者服務法》中。
新加坡:被援助者反咬一口有重罰
對于見義勇為,新加坡則完全站在保護施救者權益的立場上。懲罰機制規(guī)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則須親自上門向救助者賠禮道歉,并施以其本人醫(yī)藥費1至3倍的處罰。影響惡劣、行為嚴重者,則以污蔑罪論處。該規(guī)定實施以來,新加坡再沒有發(fā)生過類似的事情,公民在實施見義勇為時也免去了顧慮和擔憂。在新加坡,見義勇為已經借由道德的法律化上升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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