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市民聚集在法院門前等候進去旁聽。谷華 攝
??诰W7月20日消息??醉酒駕車撞人后逃逸,將原本仍有呼吸的受害人拖行1公里,又下車將其拋至河溝,回到家中再要求妻子頂罪。7月19日,該案在江蘇省鹽城大豐市公開審理。
2010年12月12日18時許,被告人唐志祥酒后駕駛牌號為蘇JTV145的五菱牌小型汽車沿大豐市南翔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大豐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4號路交匯處時,追尾撞倒前方同向駕駛電動車的被害人金某。唐志祥下車查看后,發(fā)現金某在其汽車下面,即上車掛擋準備逃離,因車下有人開不動,又倒車兩米左右,然后加速右拐向南逃離現場。行駛1公里后,因金某身體卡住車的傳動軸,致車無法行駛,唐志祥為使金某身體從汽車上脫落下來,再次倒車,并下車將金某從車底拖出拋至路南側河中央,后駕車逃離。
記者了解到,唐志祥在案發(fā)前曾是大豐市西團鎮(zhèn)馬港村治保主任,正在競選村主任一職,如果競選成功,三天后他將成為馬港村村主任。
當天,許多人早早來到大豐法院門外等待,法院庭審時間由9點推遲近30分鐘,最終130多人被允許參加旁聽。
在庭審現場,唐志祥精神憔悴,面對提問都是用很簡短的話回答,對公訴人提出的物證、證詞等都沒有異議。對于自己撞人后逃逸并將對方拖行數公里后拋尸河中的行為,他說,自己撞人后腦子一片空白,極度緊張,只想早點離開現場,不讓人看見,在拋尸后還曾想到自殺,但最終還是選擇了逃離現場。
在辯護時,唐志祥向法官請求輕判自己的妻子,稱自己當時只告訴妻子撞人了,并沒有說出事情的經過及嚴重性,她是在不完全清楚事情經過時,答應自己頂罪的要求的。
唐志祥表示,想對受害者家屬說對不起,并盡最大努力對受害者家屬進行經濟賠償。
受害人家屬提出704726元經濟賠償,被告辯護人對此數額表示有異議,但是雙方在法庭上同意協商調解。
公訴方鹽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唐志祥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手段殘忍,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周某某(唐志祥之妻)明知他人犯罪而作假證明包庇,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應當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唐志祥故意殺人罪犯罪事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包庇犯罪事實成立,但鑒于此案案情特別重大,且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需要作調解工作,庭后將進一步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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