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wǎng)5月18日消息??臺北一名黃姓女子因與有婦之夫的賴姓男子交往,還一度懷孕,賴姓男子的妻子獲悉后,以遭丈夫背叛,心情低落患有憂郁癥為由,向“小三”黃姓女子求償精神慰撫金,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后,判決“小三”黃姓女子要給付外遇對象的賴姓男子的妻子40萬元(新臺幣,下同)作為精神賠償。
在本案中,賴姓男子的妻子在刑事妨害家庭部分只控告“小三”黃姓女子,未告自己的先生,而黃姓女子因被控妨害家庭的與有配偶之人相奸罪,遭判刑3月,之后又遭賴姓男子的妻子起訴,要求民事賠償。
賴姓男子的妻子起訴主張,住在臺北市的黃姓女子,明知賴姓男子是有婦之夫,竟仍執(zhí)意交往,還因此發(fā)生婚外情,從2008年、2009年底,連續(xù)在南投的汽車旅館,以及臺北、高雄的飯店通奸,后因賴姓男子寫下悔過書向她坦承,她才知道丈夫不忠背叛她。
賴姓男子的妻子說,她在南投經(jīng)營服飾店,有2個子女,因丈夫外遇導(dǎo)致她必須面對周遭親友的指點竊論,名譽影響重大,且因心情低落患有憂郁癥,賴姓男子的妻子還說,直到本案審理期間丈夫才結(jié)束與黃姓女子的同居關(guān)系返家,并指黃姓女子經(jīng)常傳短信騷擾她,極盡挑挑釁之能事,賴姓男子的妻子則以黃姓女子以背于善良風(fēng)俗的方法,加損害于她,向這位“小三”求償百萬元。
法院審理時,黃姓女子否認(rèn)賴姓男子的妻子因此受有任何精神損害,指賴姓男子的妻子早就知道丈夫外遇,并力勸賴姓男子返家,認(rèn)為她并未造成賴姓男子的妻子的精神損害,不過,法院審理認(rèn)為,配偶一方對婚姻的不誠實,就已違反婚姻契約的義務(wù)而侵害他方的權(quán)利,審酌雙方的身份地位,及賴姓男子的妻子受損害的程度,判決黃姓女子要給付40萬元作為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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