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網9月11日消息? 根據(jù)浙江臺州天臺縣人民法院的統(tǒng)計,近年來,此縣出現(xiàn)白天訂婚晚上同居“閃婚”一族,此類婚姻財產糾紛逐年增多。2006年,該院僅受理6起;2009年,已增至36起;而今年上半年,該院已經受理41起,超過去年全年的總量。
“閃婚”,對于時下的男女青年來說,已經不是新鮮事。特別是一些常年在外打工的人,談婚論嫁的時間很少。要結婚,他們的捷徑就是找媒婆或親戚介紹鄰鄉(xiāng)或鄰村的未婚男女,短時間內完成相親——訂婚——同居的過程。
這種以“速配”為特征的婚姻,一是高額的彩禮;二是男女雙方了解不充分,之后多采用“試婚”形式,未行結婚登記就先同居。這樣的婚姻,自然難以得到法律的保障,容易產生財產糾紛。
高額聘金是糾紛的重要源頭
臺州天臺的湯某和女友楊某均系“80后”。
2009年1月,湯某、楊某經人介紹認識,建立戀愛關系。在介紹人與雙方家長的撮合下,于2009年3月23日,按農村習俗舉行了訂婚儀式。訂婚時,湯某送去了20余萬元的聘金和彩禮。楊某家也按習俗進行了回禮,還辦了酒席。但好日子不長,一年后,湯某以兩人再也無法繼續(xù)相處提起訴訟,要求楊某返還聘金、彩禮合計19萬余元。
此案經天臺法院查明湯某與楊某至今未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法院認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遂判決楊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湯某人民幣16萬余元。
相互欠了解是“閃婚”的“活火山”
金某也是80后男青年。今年3月初,經人介紹,金某和鮑某訂了婚。同時,金某將3萬余元聘金和彩禮送到鮑某家,也未辦理結婚登記。5月中旬,金某和鮑某發(fā)生糾紛。與鮑某協(xié)商退婚未果,就將鮑某告上法庭,要求與鮑某解除婚約,并退還聘金和彩禮。8月中旬,法院安排雙方開庭。開庭前,鮑某父親看到金某,十分生氣,動手打了金某。為此,法院對其依法對其實施司法拘留。
與上述案例人物相比,陳某與鄭某則都是“過來人”,兩人都結過婚,有小孩。去年3月份,陳某、鄭某經人介紹認識,后舉辦婚宴,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后兩人因懷孕一事發(fā)生糾紛,陳某把鄭某告上法庭,要求索還錢物。
法官認為,這種“閃婚”行為的背后,也凸現(xiàn)了群眾在婚姻上的渴求與無奈,反映了男女青年之間缺乏交流和正常戀愛生活的現(xiàn)狀。許多男、女青年在對未婚同居的生活認識不一,認為同居出自雙方意愿,“試婚”一段時間屬正常,和則合,不和則分。
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女方提出的聘金、彩禮往往數(shù)目較大,兩人分手后,男方為確保債權,非常容易產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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